民主不单是选票(问政·基层民主系列谈②)
——专访南开大学教授赵正群
近日,我中心研究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赵正群教授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就基层民主问题的专访。该访谈内容已刊于《人民日报》( 2014年07月02日民主政治周刊)。
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项程序和要求。近日,记者就民主选举所涉及的问题,专访了南开大学教授赵正群。
记者:目前在我国,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全面实行,秘密写票处普遍设置,竞职演讲、治村演说广泛推行。截至2013年,全国城镇普遍进行了7轮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的人认为,在基层,民主就是选票。您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赵正群: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因为,正在发展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除了民主选举以外,还具有日益丰富的内涵和多种多样的形式。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国的基层民主至少包括城乡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建设;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和协商制度化建设;还有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等多方面内容和形式。
把基层民主归结为就是选票,是过于简单化的表述。同时,“民主就是选票”这一说法,还有把个人是否获得足够的选票和当选与否,置于集体利益之上之嫌。因为,民主选举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正当程序使当选者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还要努力使当选人确实具有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品质和实现善治或良治能力。
但同时,我并不否认而且尊重在基层选举中选民投票或其他表决行为在实现基层民主中的地位和价值。投票是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的重要方式,特别是通过不记名投票来行使选举权是现代民主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公民依法拥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等差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标志之一。可以说,没有平等普遍的选举权就没有现代民主制度。通过投票行使的选举权,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重要的公民政治权利之一。因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选举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了,必须经过选举,才能产生合法的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
记者:我们看到,在现实中,有的地方曾曝光出贿选案件。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选举中也有一些违法案件的出现。给人感觉是,用钱就可以操纵选举,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或者说,如何避免用钱买选票?
赵正群:用钱买选票,是企图把金钱凌驾于民主制度之上,反映了市场交易规则对民主政治的腐蚀和渗透。用钱买选票的行为通常被称为贿选,其本质虽然属于广义的权钱交易,但又与一般腐败现象中的权钱交易有所不同。通常的权钱交易,是用金钱来收买公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贿选则是用金钱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来收买选举人手中的选票,即利用选举人的选举权来非法谋取公权力,然后再以权谋私。
如何避免用钱买选票等贿选行为的出现和扩散?我认为,应采取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式加以解决。首先,对已经出现或发现的各种贿选行为,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最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衡阳市政府原秘书长陈树生破坏选举案。这是对贿选行为的依法追究和惩治,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如果说,追究贿选行为的刑事责任,还主要属于“治标”的话,那么,在基层民主建设中还应注意及时建立健全贿选预防机制,坚持建立基层全体成员的普遍参与机制,以避免少数人操纵;同时,建立健全基层民主选举中的公开透明程序,以公开透明,程序公正来防止暗箱操作,堵塞权钱交易的渠道;并积极引入协商机制,使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更为理性理智,从而从根本上避免用钱买选票的腐败现象的出现和蔓延。(记者 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