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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39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双华--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2014年02月21日 10:42: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李双华

现实中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复杂和微妙的,对新闻界与司法界而言,他们互相扮演着“朋友”与“敌人”的双重角色。在当代中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进一步趋于明显和频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推动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合力;如何合理的对舆论监督司法进行限制,寻求两者的平衡;如何确定司法保护舆论监督的原则,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是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 中外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
在现代西方社会,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性规范, 已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这一原则的发生背景与运作环境与西方社会的特定结构和法治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 市民社会的兴起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了具有独立价值追求的司法阶层的崛起和独立司法制度的形成。但司法独立与监督司法并不矛盾,“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固定集团都会沾染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 因此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如果不对司法权设订必要的监督机制,即使伤害不了与其分立抗衡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也会伤及市民社会中公民和社会的权利。广大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自己的意愿及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及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广泛的监督。“以舆论监督权力”成为现代市民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和高擎的一面民主旗帜,舆论监督渐成强音。只有言论自由才能形成反映民意的舆论,社会舆论以媒体作为载体形成新闻舆论,新闻舆论反过来又引导社会舆论,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人称之为“第四种权力”的社会力量。
  在当代中国社会,无论是司法独立还是舆论监督都和西方有着完全不同的背景,脱离这种背景的讨论徒劳无益。 首先,不论是根据宪法还是征之于实践,我国的司法界和新闻界均接受党的领导。司法控制权与舆论控制权集中于党委。其次,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司法腐败此“三害”作祟,我国司法机关公信力较弱。理论上司法独立,实际上司法受制。司法机关人财物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汉密尔顿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行政之于司法,虽无领导之名,却有领导之实。“司法的不独立,使得法院不得不屈从权势;屈从权势的结果又加剧民众和传媒对司法的不满,不断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又使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加低下” .因此二十年来立法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人民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信任度却日渐其下 .第三,媒体影响力大,干预面窄。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的“机关报”类型,媒体权威较高代表着某种令被监督者不可忽视的信号,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实践中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经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下来便“高度重视、限期解决”党政各部门紧急动员,从而使问题获得较好的解决。“这种现象好的一面是舆论确实发挥了监督的功能。但不正常的是,容易使人觉得舆论决定一切。在我国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舆论监督不能离开领导的支持。这就出现了”焦点访谈“曝光可以解决,《法制日报》曝光可以解决,而其他的媒体披露可能就难以解决。这种因人而定,因地而定,因传媒的‘级别’而定的监督力度,实际上还是‘人治’的表现。” 媒体干预面窄体现在特定系统内的问题难以被隶属本系统的媒体所揭露。在传媒受控的政治结构中,任何一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会容忍属下的传媒对自己的是非进行独立的评说。舆论控制和控制舆论总是处于两难境地。
  在当代中国, 舆论监督司法之所以被全国上下所认可, 与社会现实状况有关。从决策层来看,新闻媒介可以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通过曝光,将司法界的深层次体制问题反映出来,让人们看到决策层是在面对而不是回避矛盾(尽管这些矛盾很难一时解决)。把这些问题放到社会上讨论,也使民众不满的情绪得到宣泄和缓解,从而使决策层直接压力减少。舆论监督受到了国家上层领导人的重视。朱镕基总理给“焦点访谈”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并指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舆论监督,广大新闻工作者更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用事实说话,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使舆论监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这段话被视为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被许多媒体转载。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充分的舆论监督可以为现有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社会心理准备,有助于健康价值的弘扬、冤情的疏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个人方面,近年来公民人权民主意识增强与觉醒,广大公民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司法界与新闻界的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下,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司法界与新闻界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是下面主要探讨的问题。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
  但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独立,造成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对立,造成传媒审讯而非法院审讯。这个界限如何掌握,参考国外的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践,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舆论监督报道又称调查性新闻或深度报道,绝大多数是揭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记者在对结果的事实发生疑问的前提下参与一个事件的调查过程,重新寻找事实,因此必不可少带有主观性。现实中很多记者都乐于把自己看成“弱势群体”的代表或采取一种“主题先行”“观点前置”的作法直接诱导被访者。甚至“焦点访谈”的制片人也承认“即使是‘焦点访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在早期的节目中。有时观众会觉得记者的采访方式像是检察官公诉嫌疑犯,调查方式像是警察破案。记者这种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举止令人非常不舒服”因此他提出“记者不要充当法官、裁判员,不要急于以记者的角色作评断、下结论”“不能以记者‘认为’来代替事实”“一条基本的原则:用事实说话;一个恰当的角色:第三者;一种善意的态度:关注报道的结果” .
  知之非艰,行之惟艰,“焦点访谈”在诸如四川夹江打假案中所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有学者认为,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这样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公正的解决又使得正当程序观念愈发稀薄 .相反在一些涉及道德领域或行政领域的问题上,由于媒体的介入成为法律甚至刑事法律问题的也不在少数。 因此必须禁止媒体对司法的任意性介入,因为争议事件的解决需要合格的法官与适当的程序,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直接间接的对司法官员或官署施加某种压力,难免造成程序的扭曲以及实际裁决者的不适格,从而导致理性化司法过程的流产。 在新闻行业自律规则中,评论性的报道通常只在生效裁判做出以后才能面世,为的就是防止产生不公正的舆论导向。
  舆论监督在维系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进而维系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同时,其言论与评价司法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又需受制于司法评价。而且,在媒体对公民的某些权利造成侵害,引起法律纠纷时,司法还要对传媒是否构成侵权或犯罪,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进行裁断。最近几年来,调查式的深度报道十分盛行。这种长篇报道涉及的事情复杂,牵连的人物众多,一字之差,谬之千里,新闻界名誉侵权、诽谤官司频频发生,讼案经年不断,总编叫苦不迭,报刊生存艰难,多栽花少挑刺成为一些报人的明智之举,舆论监督遂付之空谈。因此,对舆论监督在当代中国的命运,司法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对立源于其对各自生存方式和生存原则的追求。司法独立是当代司法祈望达到的品格,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众对抗腐败的猛药。本文探讨了司法对舆论监督的限制和保护(这从相反的角度来说正是对司法独立的保护与限制)。新闻界与司法界“朋友”与“敌人”这种尴尬关系的出现与社会现实背景有关,也必须在社会现实中解决。我们应当理解社会设置这样一种权力结构有其自身的逻辑。但新闻界与司法界更需懂得,“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这种自由权。” 新闻界与司法界同样应当认识到在法律的框架中理解、尊重另一个职业的生存规则的重要性。只有这样当他们各自在极力推进、热情行使自身的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才会考虑到有不小心削弱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的危险 .衷心希望新闻界与司法界之间形成正常的互动关系,二者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有力调整者和有力推动者,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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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