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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39 | 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当代司法界与新闻界的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下,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司法界与新闻界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是下面主要探讨的问题。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
  但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独立,造成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对立,造成传媒审讯而非法院审讯。这个界限如何掌握,参考国外的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践,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舆论监督报道又称调查性新闻或深度报道,绝大多数是揭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记者在对结果的事实发生疑问的前提下参与一个事件的调查过程,重新寻找事实,因此必不可少带有主观性。现实中很多记者都乐于把自己看成“弱势群体”的代表或采取一种“主题先行”“观点前置”的作法直接诱导被访者。甚至“焦点访谈”的制片人也承认“即使是‘焦点访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在早期的节目中。有时观众会觉得记者的采访方式像是检察官公诉嫌疑犯,调查方式像是警察破案。记者这种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举止令人非常不舒服”因此他提出“记者不要充当法官、裁判员,不要急于以记者的角色作评断、下结论”“不能以记者‘认为’来代替事实”“一条基本的原则:用事实说话;一个恰当的角色:第三者;一种善意的态度:关注报道的结果” .
  知之非艰,行之惟艰,“焦点访谈”在诸如四川夹江打假案中所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有学者认为,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这样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公正的解决又使得正当程序观念愈发稀薄 .相反在一些涉及道德领域或行政领域的问题上,由于媒体的介入成为法律甚至刑事法律问题的也不在少数。 因此必须禁止媒体对司法的任意性介入,因为争议事件的解决需要合格的法官与适当的程序,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直接间接的对司法官员或官署施加某种压力,难免造成程序的扭曲以及实际裁决者的不适格,从而导致理性化司法过程的流产。 在新闻行业自律规则中,评论性的报道通常只在生效裁判做出以后才能面世,为的就是防止产生不公正的舆论导向。
  舆论监督在维系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进而维系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同时,其言论与评价司法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又需受制于司法评价。而且,在媒体对公民的某些权利造成侵害,引起法律纠纷时,司法还要对传媒是否构成侵权或犯罪,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进行裁断。最近几年来,调查式的深度报道十分盛行。这种长篇报道涉及的事情复杂,牵连的人物众多,一字之差,谬之千里,新闻界名誉侵权、诽谤官司频频发生,讼案经年不断,总编叫苦不迭,报刊生存艰难,多栽花少挑刺成为一些报人的明智之举,舆论监督遂付之空谈。因此,对舆论监督在当代中国的命运,司法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对立源于其对各自生存方式和生存原则的追求。司法独立是当代司法祈望达到的品格,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众对抗腐败的猛药。本文探讨了司法对舆论监督的限制和保护(这从相反的角度来说正是对司法独立的保护与限制)。新闻界与司法界“朋友”与“敌人”这种尴尬关系的出现与社会现实背景有关,也必须在社会现实中解决。我们应当理解社会设置这样一种权力结构有其自身的逻辑。但新闻界与司法界更需懂得,“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这种自由权。” 新闻界与司法界同样应当认识到在法律的框架中理解、尊重另一个职业的生存规则的重要性。只有这样当他们各自在极力推进、热情行使自身的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才会考虑到有不小心削弱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的危险 .衷心希望新闻界与司法界之间形成正常的互动关系,二者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有力调整者和有力推动者,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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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