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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佳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12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崔文佳--风险社会中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2014年02月21日 10:47: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风险社会中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基于“李天一案”的研究
崔文佳
【摘 要】 当前,社会关系愈发体现出多元、分裂的“风险社会”特征,传统治理手段时长捉襟见肘。扭转社会治理的困境,重新达成社会共识是必需的。然而,不同社会群体存在固有的藩篱,社会共识的达成必须是基于社会的最大公约。这份公约非法律莫属,因此,法治共识是社会共识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应该培养公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基于社会分工,新闻媒体是最为合适的凝聚法治共识的工具。从一系列受人关注的案件可以看出,媒体无论是以案说法式的教化,还是自身引起争议的失范报道,都会成为洞察法治建设的样本,促进法治共识的达成。
【关键词】风险社会;法治共识;媒体;一般机制
 
一、“风险社会”与当今中国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系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是他提出的最为著名的概念之一。“风险社会是指这样一个时代,社会进步阴暗面越来越支配社会和政治。在风险社会中,怀疑与信任、安全与风险无法达成长期平衡,二者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反思进行调适在这样的社会。”[1]总体而言,“风险社会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2]
风险社会为理解我国当代社会提供了重要视角,无疑也是反思高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可贵思想。“纵观中国社会,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分化日益严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整个社会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常态社会,社会风险与日俱增,传统的治理手段无法整合当代社会,社会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我国社会结构最为显著的特征可概况为: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日益显化,社会矛盾加剧导致阶层分化明显。”[3]这种“分裂”、“多元”与贝克定义的“不确定性”、“复杂”、“偶然”契合度颇高。因此,诸多特征表明中国已经走入“风险社会”。
 
二、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与法治共识
分裂、复杂、多元的风险社会带来了社会治理的困境。在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有一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个概念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具体来说,这种‘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而进行‘有组织地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4]
针对身处风险社会的当今中国,扭转“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窘境的必由之路就是找到有效的社会公约,重新建立起民众认可的社会共识。因为“社会要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下去,需要该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一种‘共识’,即对存在的事物,重要的事物,正确与错误,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事物等等要有一致或接近的认识,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们的判断和行动才会有共通的基础,社会生活才能实现协调。”[5]
以社会共识为行为准则,和谐社会就有了保障。究竟什么才能担当这份社会公约?作为现代社会的最大公约的法律,是一个最佳选择。由此即衍生出法治的概念。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6]法治对于处在风险社会的中国意义深远。“法治不仅是所有改革的有力保障,更是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共识,必须长期坚持,而且应当成为我们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成为领导干部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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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