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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丽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3 | 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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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有关新闻侵权研究的不少文章都是围绕个案展开的。如媒体对复旦投毒案的报道中,新闻媒体在犯罪嫌疑人未被起诉之前对其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公开报道,并选取其微博或QQ信息对外公开进行“围观”和过度联想等媒介行为,让嫌弃人的匿名利益丧失了其应有的重要性,是明显的侵权行为。[15]再如干露露等“撒泼录像”事件中,电视媒体为节目嘉宾表达错误观点提供传播平台,使个人言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把公民可控的危害性言论变成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侵害了嘉宾的言论自由权。[16]
新闻侵权研究中,一些学者还对新闻侵权纠纷的和解现象、媒体侵权诉讼中的法官造法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刘海明(2013)考察了我国现有与媒体相关的版权纠纷诉讼案,提出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诉讼主体主要由媒体从业者以外的作者构成、新闻媒体是版权侵权的主体、撤诉和庭外调解的比例居高不下。对于媒体版权案件的撤诉和庭外调解,他指出,选择和解只对当事双方有利,而对公众并无教育警示意义,对打击版权侵权现象、维护《著作权法》的法律尊严和法律环境的建设并无裨益[17]。孙永兴、彭刚(2013)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法官“造法”及其功能评析》一文指出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广泛存在法官“造法”的现象,并从正反两方面对其功能作了阐释。[18]就发生在大众媒体上的侵权行为在赔偿时应该采取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一问题,魏永征(2013)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中增加了对其的论述。[19]
此外,就新闻侵权这个概念,魏永征在2013年10月26日北京举办的“变革中的新闻与传播:实践探索与理论构建”学术研讨会上指出:“新闻侵权”首先是由孙旭培和他的硕士生提出来的,这是一个学理层面的概念,还不能将其称为一个法律概念。
整体来看,学界对新闻传播权利研究的文章数量最多,领域最为集中。值得肯定的是,上述研究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着重关注了现实中的前沿问题,并且一些论见拓展了新闻传播侵权研究的视域。
四、网络传播法制问题研究
与传统该媒体相比,网络赋予了普通大众更多的传播权利和自由,其多样化的传播形式与内容形态,呈现了诸多新的法律规制难点和盲点。因此,迫切需要对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制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和研究。
网络侵犯版权和微博侵权问题是2013年研究中的热点。有文章专门讨论了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提出现行法对复杂的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还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我国著作权法应该根据不同侵权主体进行不同的规制。[20]亦有文章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研究,指出了我国版权立法上的漏洞,并提出一些减少网络侵权纠纷的办法,为避风港原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21]目前,微博侵权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日益凸显,亟需引起我们的关注,靖鸣、祁丽婷(2013)对微博侵权的六种主要类型作了分析,指出微博侵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并就如何解决微博侵权问题提出了建议。[22]转发作为微博作品最普遍的使用方式,有时也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对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人未明示不得转发的情况下,使用人转发的情形符合“默示授权”的形成要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在微博作品著作权人明示拒绝转发的情况下,转发行为是否能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则要视转发是否形成了区别于原作的新作品而加以不同评判。[23]
2013年初,《当代传播》杂志围绕“网络实名制”问题组织了一次专门研讨。研讨文章对网络实名制在中国推出的政治经济背景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如何在具备条件的网络领域强制推行实名制以维护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如何解决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表达的冲突和在网络实名制下实现用户参与的自主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有学者提出网络实名制虽然是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和强调新闻界的社会责任感之名而提出,但随后即演化成对互联网进行规制的重要手段,其中包含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24]而且,网络实名制具有多元、宽容和强制性,因此,对不同网络领域和言论内容应有不同的要求,并非一律强制实名[25],政府还应承担保障公民网络匿名表达的义务[26],发动网络用户相互监督的自主管理策略能使网络空间得到净化[27]
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科学健全的法律规范,王贵勤(2013)论述了我国新闻网络传播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在前期各项立法的基础上对信息网络传播单行立法,提高网络立法法律位阶。[28]
网络传播法制问题在2013年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按照传统的分类方法,以上许多讨论可以归入新闻传播权利研究、新闻法制建设研究等领域,在此单独列出,旨在根据网络传播的发展趋势作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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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