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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军张蕾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48 | 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保险公司内部监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
保险公司是营利性企业,要的是收益,经营以宽进严出原则,主要的业务量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来实现,对保险代理人录用无条件限制,无论男女老少,只要能拉保险就能使用。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只培训拉保险的手段技巧,表彰也只是表彰拉保险业绩好的,对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不重视,多数保险公司不以发展的角度做业务,没有严格的内部管理机制,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对保险单投保人签名不严格把关等现象,更严重的是对保险代理人不进行管理。如近年来,笔者法院审理了多起保险代理人利用保险业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案件,保险代理人收齐投保人材料及保险费后,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但资料和保费不交保险公司挪作他用,事情败露后,保险公司确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认账,虽然代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3、保险公司严把出口关,理赔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两个重要职能部门就是销售和理赔,但两者区别甚大,前者是宽松经营模式,不想进的也要拉进来,而后者是严格式经营模式,该出的也要尽量留下来。只有出险后进行索赔时投保人才会感觉到入和出的差距,前期销售部门的热情荡然无存,同时还会有法律工作人员对保险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往往会找出各种瑕疵拒绝赔付。如乔某某购买了汽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水渍险”,这类汽车险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乔某某在投保时并未询问详细约定,当然保险人也没有给予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期内,投保车辆在下雨时被水淹,索赔时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则以车辆是在停止过程中遭到水淹不符合合同约定,且降雨量未达到气象标准为由拒不赔付。

四、对保险人诚信意识如何提高的建议
笔者通过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沟通了解,认为保险人的诚信意识确实需要提高,提出如下建议:

1、保险合同条款应通俗易懂 
现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均是由保险人自己制定,是经过专业人士修订的,用语和表述相对规范,但疏忽的地方就是保险业所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层次有所不同,应尽量避免保险专业词汇和容易发生歧义的词汇。保险合同应采用“大众版”,例如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全损”、“残疾”、“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这类专业词汇在保险合同中都是有特定范围和专门解释的,有人把它们归类于保险医学范畴,它们与大众医学概念中的同样名词差异很大。如应采用“若干重大疾病险”代替“重大疾病险”合同名称;同样“意外伤害险”应当改成“意外伤害致残、致亡险”,而“全损”和“残疾”可以用“重大残损”表述更确切、通顺,便于普通投保人理解。如果保险条款上一时难以寻找到更合适的通俗词汇予以替代的话,那么至少在保险营销上要改口,不能再用保险医学词汇的名词简称,以免产生误导。③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及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均应醒目,保险代理人要单独用通俗语言进行解释说明,解释后均要有投保人的签字。

2、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增强诚信意识
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诚信意识。首先,把好入门关,保险代理人的录入条件必须具备正规专科以上文凭,经过一定的岗前素质教育。其次,把好培训关,经录用的人员要进行正规的业务培训,从行业长久发展角度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尤其是诚信素质教育。

3、保险人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诚信形象
通过多年的发展竞争,保险公司内部基本都有较严格的管理机制,但多数管理、考核规定都是创收业绩方面,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延深较少,有些回访往往带着新的推销任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真正的回访制度,保险合同签订后,及时备案,有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回访,注重回访保险代理人的服务态度,对险种的了解程度,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签字是否属实等。制定保险案件追究责任制度,将服务质量与创收业绩综合评价。保险代理人拉的保单多并不一定收入多,相反质量差产生的纠纷多,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给公司、投保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法院针对保险合同特点,以“诚信”促调解,对不讲诚信的保险人司法建议促诚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为促进社会和谐,充分体现保险业的行业价值,应当以“诚信”两字多做调解工作。如王某某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保险期内将他人撞伤,终因不能拿到伤者手中的住院病历,多次找保险公司索赔未果。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保险公司承诺只要手续齐全就会赔付,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住院病历,但保险公司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经查从伤愈出院至起诉期间,王某某多次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承办人还是紧紧抓住诚信行业这一特点做调解工作,并会见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谈到保险公司诚信所带来的效果时,设想今天投保的是一个王某某,保险公司讲诚信一个月后可能是王某某身边的几十人,一年后会是一百人在该公司投保;不讲诚信一个月后也可能是王某某身边的几十人,一年后会是一百人不在该公司投保,效益如何可想而知。同样保险公司用赔付的实际行动换回了公司的诚信。通过法院审理调解不成,判决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不能只要求保险人履行义务,还应当针对保险代理人诱骗投保人、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等不诚信的行为,向其上级公司进行司法建议,要求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给投保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司法建议保险业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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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