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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斌王佩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31 | 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会斌王佩剑--以新闻立法强化“负面报道的正面效应” 2014年02月21日 09:49: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张会斌 王佩剑

近些年来,新闻记者每每电话约访或直接到某一地方或单位采访,常会遇到类似这样的提问:“你是搞正面报道还是搞负面报道?”问得简单且关键,令记者无法回避。而一旦得知记者要搞负面报道,人们就会千方百计寻找办法进行“灭火”。我们的社会是不是患上了“负面报道恐惧症”?果真如此,恰好证明负面报道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本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力,此后四次修宪每一次都保留“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内容,足见“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正当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然而,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制订专门的《新闻法》,以致公民及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新闻批评时往往遭遇诸多限制,不仅使宪法的权威性得不到根本保证,大量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新闻批评解决的民生问题及社会矛盾也被积压下来,衍生出新的矛盾和问题。值得深思的是,早在1980年召开的第五届人大、第五届政协会议期间就有代表和委员提交新闻立法提案,此后人们关于制定《新闻法》的呼声一直未断,但其一直“千呼万唤不出来”。可喜的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种种迹象表明,新闻立法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本文结合中共执政的指导思想、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新闻功能及负面报道的若干属性,阐述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在丰富法治文化的同时,对《新闻法》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一、“负面报道”是马克思主义批判精神的宣示
现今社会的许多人不但对“负面报道”持抵触反对情绪,在认识更是存在严重的误区。百度搜索“负面报道”获得的第一条回复竟是“负面新闻”:“大众普遍会认为负面新闻首先应该是坏消息,好消息不能归入负面之列;负面新闻应该是会影响什么人的形象,破坏什么人的威信,对安定团结有害之类;负面新闻与当前的‘大政方针’有所抵触。”这一解释是大错特错的,它错就错在否定了负面报道的正面效应。是的,人们固然可以把舆论监督、新闻批评看成是负面报道,而把“表扬稿”看成是正面报道。但是,一个人、一个单位做了错事、坏事被曝光,这个负面新闻被外市、外省甚至外国转载,出的坏名声被放大,难免会影响所在地方的形象和声誉,但是从“惩恶即扬善”角度看,新闻媒体曝光“不公、不平、不正、不义”现象,完全是对媒体正义、社会正义和国家正义的弘扬。这是第一。第二,称负面报道“对安定团结有害”及“与大政方针有所抵触”是毫无根据的,也不能简单认定“负面新闻即坏消息”,因为负面报道能够起到警示作用,预防更大范围、更多地方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所以说,新闻媒体揭丑、揭黑报道本身就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第三,新闻批评、舆论监督非但不是所谓的“杂音”,而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开放的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佳音和福音。
“当代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有力量,那是因为它能够自我批评,它似乎有无穷无尽的创造活力。思想上能够在不同的历史时刻重构马克思主义。”(1)这是一位美国学者所言。此外,也有西方学者讲“哲学的固有属性是批评”、“哲学真正的社会功能在于它对流行趋势的批判”。(2)上述说法正确与否,还要看恩格斯、马克思自己怎么说。“为什么马克思喜欢‘怀疑一切’的箴言?当然,他的论著风格都是含有批判性的,仅从他的著作的标题看,大量的都标明‘批判’。比如,《资本论》是最著名的批判著作,副标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还有《〈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哥达纲领批判》,等等,都是鲜明的批判性质的著作。然而,最重要的是,科学社会主义在整体上是具有强烈的鲜明的批判性质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十分强调自己理论的批判性,甚至用批判为自己的理论命名,把自己的世界观称为‘真正批判的世界观’。恩格斯在回顾当年加入正义者同盟时说,‘如果我们愿意加入同盟,我们将有可能在同盟的代表大会上以宣言的形式阐述我们的批判的共产主义,然后可以作为同盟的宣言发表。这是直接把科学社会主义叫做‘批判的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我们学习和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来研究一切现实问题,首要的就是学会批判地对待一切客观事物,批判地对待各种思想观点。”(3)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认可马克思主义“批判的世界观”的,这也佐证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佐证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性及必要性。
自2013年下半年全党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党强力推动批评和自我批评,河北省委等多地多级党委领导班子在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样的情形仅仅在一年前也是人们不敢想象的,这是中国执政党民主政治建设良好走势的显著标志。回顾过去的多年里,我们讲“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党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少了,相关的实践也少了;同期的学术批评、文学批评也不够活跃;而舆论监督、新闻批评难以得到强化。这一切证明“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的流失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而今中共党内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必然进一步强化新闻报道干预生活的功能,而负面报道本身就是开展批评的手段之一。换言之,负面报道和“批评和自我批评”一样可以推助沟通交流,协调化解利益纠纷,要想保持社会正常运行,就必须支持新闻媒体“说真话,反映真实情况”,正常开展舆论监督、新闻批评。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打铁还须自身硬”、“中国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如是,还有哪一个地方、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哪一位党政干部、哪一位公务员不能接受批评乃至于尖锐批评?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加快制定和出台《新闻法》的步伐,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习总书记讲话的重要一环;只有尽快出台《新闻法》,保障新闻媒体开展正常的负面报道,才是对《宪法》权威的最好维护。
二、“负面报道”是中国“负面记史”传统的延续
追溯起来,当今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实为中国古代几千年来“负面记史”的沿续和发展。“敬祖重史”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所记正史中既有“正面记载”更不乏“负面记载”,而且当时记载的都是新闻,只是因为古时候没有产生发达的媒体,无法实现规模化报道,故以史实的形式保留传承下来。值得一提的是,古代中国的史官制度几乎是绝无仅有的可以制约皇权的力量。例如,司马迁在《自序》中引述董仲舒的话说,《春秋》还是“贬天子”的著作。古人云:“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说明史书对大臣同样起着制约作用。随着媒体的发达和社会的进步,“负面报道”频现于新闻媒体之上,这些“负面报道”保存下去,在未来几百年几千的后人眼中,无疑也是“负面记史”。所以说,“负面报道”是对“负面记史”的历史继承。
古往今来,史官们所以能保持“直笔直书”的严谨写实风格,与历代统治阶级都保持重视史鉴的深沉意识是分相辅相成的。古代朝廷和社会都很尊重史官及其专业职能,遇凡国家大政,周天子或各国诸侯皆须征询史官意见,以便从前代历史中求得借鉴。这就为史官不顾当政者的权威,通过“直书”史事曲直而对其言行实行监督提供了条件。唐朝史学家刘知几在《史通》中说,“史之为务,申以劝诫,树之风声”,“夫所谓直笔者,不掩恶,不虚美,书之有益于褒贬,不书无损于劝诫”。《国语·楚语》载:“有事不书,是史失其职守。”《左传》僖公七年称“夫诸侯之会,其德行礼仪,无国不记”。《礼记》也有“史载笔,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忠于事实、写实成史的客观性记叙传统。古时候史册承担着“记功司过、彰善瘅恶、得失一朝、荣辱千载”(唐朝刘知几著《史通》)的重任,“君举必书”彰显古人“跨越时空的舆论监督场”的新闻理念。对皇权的监督既可以说是“现实化的未来监督”或“未来监督的现实化”。虽是只存档而不公开,甚至也不让帝王审读,但是从来没有帝王敢小看它。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仅皇帝看不到史册,当朝人也看不到史册。“苟史官不绝,竹帛长存,则其人已亡,杳成空寂,而其事如在,皎同星汉。用使后之学者,坐披囊箧,而神交万古;不出户庭,而穷览千载。见贤而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若乃春秋成而逆子惧,南史至而贼臣书。其记事载言也则如彼,其劝善惩恶也又如此。由斯而言,则史之为用,其利甚博。乃生人之急务,为国家之要道。有国有家者,其可缺之哉!”(唐朝刘知几著《史通》)当然,在“国家有史”框架内,还有“地方有志”,“家族有谱”与之相配套。在国史监督皇权之外,亦有“朝廷监督下属,百姓口头评议官府”与之呼应,形成了历经数千年不衰的文化传统。
先秦诸侯国的一些史官能够做到“仗气直书,不避强御”,不光取决于他们个人作为史官所具备的品德、素养和气节,也是和当时的制度及一般上层社会长期形成的舆论共识制约分不开的。汉武帝就没有看过史官司马迁写的《史记》,所以《史记》中才能批评他。后汉时期,王允就埋怨“武帝不杀司马迁,使谤书(指《史记》)流于后世”。这至少说明汉武帝是持尊重史官、遵守制度的态度。《贞观政要》记载,褚遂良为谏议大夫,兼记起居注。唐太宗问他起居注里记些什么,并且提出想看褚遂良所记的内容。褚遂良回答说,现在的起居,就是古代的左右史,“以记人君言行,善恶必书,庶几人主不为非法,不闻帝王躬自观史。”然而,唐太宗晚年曾几次提出要看“起居注”,褚遂良等大臣后来终于拗不过,将“起居注”删为“实录”给他看。此例一开,史官记事独立性的最后一道防线遂告解体,以致后来的“实录”屡有被篡改的记录。
中国历史上有籍可考的最早一起屠杀史官的事件,发生在公元前548年的春秋战国,齐卿崔杼杀庄公后,因怒齐大史兄弟相继坚持直书“崔杼弑其君”而连杀三人,仍未能迫使对方屈服,终于不得不放弃了篡改史实的念头;晋灵公被杀后,太史董狐敢于直斥当时掌权的赵盾“弑其君”,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到南北朝北魏太武帝时,崔浩因主持编修国史得罪鲜卑贵族,惨遭灭族,参与编史的著作郎高允因得到太子庇护而幸免于难,但当太武帝拓跋焘向高允问及此事时,高允冒死而称崔浩“直以犯触,罪不至死”。并对太子说:“夫史籍者,帝王之实录,将来之炯戒;今之所以观往,后之所以知今。是以言行举动,莫不备载,故人君慎焉。”崔浩虽有过失,但其“书朝廷起居之迹,言国家得失之事,此亦为史之大体,未为多违。”西魏时,史官柳虬还主张把史官独立记载的史事直接公诸当世,“然后付之史阁,庶令是非明著,得失无隐;使闻善者日修,有过者知惧。”虽未实施,但亦使好名声的帝王权臣多少有所顾忌。东魏权臣高欢曾对史官魏收说:“我后世功名在卿手,勿谓我不知。”其子北齐文宣帝高洋也故作大度地向史官魏收表示:“好直笔,我终不作魏太武帝诛史官。”
三、“负面报道”是激活社会修复功能的利器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是多年来老百姓对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的报怨之声。10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了两起办证难事件:“小周”回距北京三百多公里外的老家办护照手续,跑了大半年一直没有办下来;“小狄”在徐州市、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丰县工商局大沙河分局三地,为办理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来回奔波。小周感叹:“我就感觉像现在在我们这种小县城,他们拿着一点权力,就是随便愚弄或者玩弄这些老百姓,办一个证件太困难了。”按照公安部网站显示,普通公民办理因私护照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复印件,然后就是照像填表了事。上述那些办事人员让他补办的证明,除本地身份证,其它的都不需要。
由于电视报道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央视这期《焦点访谈》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两地政府均连夜处置作出严厉问责。11月5日,公安部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强调要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要把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办证难问题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切实整改落实,抓出成效。“可以不开证明的不要让群众开证明,可以一趟解决问题的不要让群众跑两趟,可以不回原籍办理手续的不要让群众来回往返”。11月19日,公安部召开会议强调大力强化队伍纪律作风,坚决落实从严治警各项措施,严查严纠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乱收乱罚等违纪问题。
当今社会,老百姓绝不仅仅是办护照和工商执照难,而办证难一经央视《焦点访谈》披露,好似打开了“媒体负面报道激活社会修复功能”的一扇门。10月17日,央广网加载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郑州市的一位准妈妈张女士就为一份准生证“操碎了心”:她于今年3月份怀孕,并按医院指导从6月份开始办理“婚育情况证明”和“准生证”。按照流程,她需要到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具初婚证明,然后拿着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男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到计生办办理准生证,这一跑就是4个多月。
11月15日,新华网发表记者的体验式报道——《服务窗口一周开两天 工作人员“溜你玩”——辽宁省人社厅办事大厅办事记》,披露记者日前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事大厅办理业务时看到的情形:工作人员上班玩手机、看视频、读报纸、接待群众随意设置“门槛”……
11月29日,《 人民日报 》 14 版用近半个版的篇幅发表《不回乡参加资格认证就无法异地支取养老金——证明“我活着”,非得折腾吗》报道并讨论“退休人员两地跑,只为证明‘自己还活着’”这种窘境话题。认为“借助网络认证,既能保证资金安全,还能方便群众,何乐而不为?期待政府完善制度设计,让异地认证尽早在全国范围实现。”
随着新闻媒体对各行各业办证难问题的曝光,必将引起各行各业的重视,相信老百姓的“办证环境”会越来越得到改善。曾几何时,一些主流媒体“只服从上级要求,不注重群众诉求”,他们像办证难涉及到的公务员一样,只对上负责,而对百姓负责不够,屡屡让百姓失望。近年来网络媒体之兴旺,有新兴技术的原因,更因为“主流媒体缺位、失声”使然。而网民开展的“网络问政”、“网络参政”、“网络社会管理”,尤其是“网络反腐败”等等越来越得民心,更反衬出主流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西方新闻理论把新闻媒体称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三项权力之后的“第四权力”,不仅是一种学术表达,也是一种现实写照。因为“第四权力”之说强调新闻媒体具有独特的干预生活的功能,即在开展舆论监督、新闻批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在中国大陆,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不断简化审批程序,但落实到基层却往往不尽如人意,这些“不如意”深刻折射出当前政府自身效率跟不上社会运行步伐的现实,而每当“不公、不平、不正、不义”一类涉及民生的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之时,一旦新闻媒体站出来开展舆论监督、新闻批评,就立即会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尤其是领导机关决策部门的重视,激活社会修复功能,进而化解社会矛盾。多年的实践证明,停止、减少甚至废弃舆论监督、新闻批评,意味着社会矛盾的“化解器”没有了,百姓的“出气阀”堵死了,干预生活的利器纯锈了,许多明明可以在基层、在萌芽状态,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批评解决的小问题小矛盾,却因久拖不决而逐渐酿成大问题大矛盾。整个社会就会百病丛生,恶性循环。
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一些窗口单位让老百姓遭遇办证难完全是官僚主义的表现,而新闻媒体揭露和批判办证难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然而,如果新闻媒体无视百姓办证难的普遍呼声,对其不闻不问,则说明新闻媒体自身就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有的省级党报取消了读者来信专版,废弃了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就是力证。在党中央带头反四风的当下,新闻媒体查找和根除官僚主义等四风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四、“负面报道”的门槛性平衡性最重要
从全球新闻实践活动来看,一国之新闻媒体,开展负面报道时首先要遭遇“什么可披露,什么不可披露”的门槛,全球各国国力国情不同,门槛亦存在高低。这就是负面报道的门槛性。一个地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有善也有恶,新闻媒体不能报喜不报忧,而报喜也报忧还应掌握适当的比重,就是人们常说的平衡报道。
负面报道的门槛性攸关国家的硬实力和软实力。一般来讲,国家实力越强大,越是超级大国,其社会开放程度就越高,负面报道的门槛越低。美国负面报道门槛大概是全球最低的,几乎达到了“新闻至上”的程度。据报载,“五角大楼秘密文件见报”案就是美国媒体“逼疯政府”的典型案例。1971年,一个接触到美国国防部关于越南战争绝密报告的人,将这份47卷7000页的最高机密级别的文件复印,交给了《纽约时报》。《纽约时报》从6月13日开始连载“五角大楼文件”,每天整整六个版面,预计10天结束。次日,国防部和司法部要求报纸立即停止连载,说这是对国家安全至关紧要的高度机密资料,并且违反了美国刑法中的反间谍法。《纽约时报》立即发表声明,断然拒绝了国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继续连载。接下来,司法部紧急起诉《纽约时报》。第三天,法庭紧急开庭公开审理这一案件。司法部指控称这样发表国防部秘密文件,会严重伤害我国的外交关系和国家利益,至少应该命令纽约时报稍微延迟发表这份绝密文件。纽约时报反对,称这种对出版物内容作"预检"是违法的。
法官对案件双方的对错不作任何判断,但同意发出一个法庭禁令,要求《纽约时报》延迟发表剩下的文章。但同时法官拒绝了司法部关于没收纽约时报的五角大楼文件的要求。第四天,《纽约时报》刊登大标题:“应美国政府申请,法官下令纽约时报停止刊登越战文件,等待听证。”立即在全美引起一片哗然。
第5天,《华盛顿邮报》经过努力也搞到了这份几千页的“五角大楼文件”。众多编辑经过一天一夜的紧张劳动,第二天,《华盛顿邮报》开始连载“五角大楼文件”。随后,《基督教科学鉴言报》等十几家报纸都加入了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行列。从而使得五角大楼文件一案不再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对司法部的对峙,而是美国整个新闻界对政府的一场总体对抗。
在这个具体冲突中,政府和报社对于民众知情权的理解差距甚大。政府方面认为,只要有可能是机密就一定是机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机密就全是机密,只要有一刻是机密就长久是机密。而媒体方面认为,只要民众知道了不会出大事儿的就不是机密,民众有权知道的就不是机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过了就不是机密。
6月30日下午2点半,最高法院宣布它的裁决。首席大法官宣布解除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禁制令。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对这个案件发出一份裁决书,而是由每个大法官写下各自的意见,这样就有了9篇意见书,其中6篇对新闻界有利,3篇或对政府的立场有利或者拒绝发表意见。
负面报道的门槛性有时可以折射“国运”走向。当一个国家出现重大异常表现,而新闻媒体只是盲目跟从却丝毫没有勇气发出“不同声音”时,说明其负面报道门槛已经高不可攀难以逾越的程度,这种舆论“一边倒”局面说明这个国家的“国运”走向出了大的偏差,中国的10年文化大革命就是力证。此外,一些潜规则也制约着负面报道的正常开展:一般情况下是党委、政府不能批评,公、检、法、司及军队不能批评——这是“内容限制”;国家、省、市、县两会期间,全国党代会、省、市、县党代会期间,重要节日期间不能发表批评稿件——这是“时间限制”;还有“权力和人情的制约”,一些官员认为“我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可以,你媒体和记者要曝光就不行。”往往是层层找人说情,最后找到新闻单位的领导,让批评报道发不出去,实质是害怕党中央、广大群众掌握事实真相。
负面报道的平衡性亦可用“鲜花与垃圾”理论来诠释。中国许多地方存在这样的怪现象,一旦出了“影响形象”的突发事件,本地新闻媒体哑然失声,这时往往是中央媒体或外地媒体闻风而动,率先发出负面报道曝光事故,才推动了信息公开并且“让高层及早知道基层真实情况”。怎样掌握负面报道的尺度呢?国务院新闻办前主任赵启正曾经说:“CNN不公正,报道中国和亚洲的时候以阴暗面为主。如果北京有七处鲜花盛开的地方,有三处垃圾箱,你拍摄的时候,拍七分钟垃圾箱,拍三分钟鲜花,最后大家认为北京是个垃圾城市。”(4)显而易见,目前中国新闻媒体展示“鲜花”充分,而对实际存在的“垃圾”展示得相对较少,唯有曝光“垃圾”才便于清除“垃圾”,才能实现“平衡报道”。
负面报道还具有时态性和渐进性特点。时态性可细分为”预测不利走势”的前瞻性,“进行眼下监督”的实时性及“反思过去错误教训”的延迟性。渐进性表现为,在负面报道门槛略高的情况下,诸多不适宜公开报道的内容可通过《内部参考》渠道进行报道。
五、以新闻立法保障“负面报道”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此前第一章总纲的第五条写得更加明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不论是供职于新闻媒体的职业记者还是业余从事新闻采编的公民,均有权开展负面报道,其合法行为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设立涉及宪法问题的专门法院,也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保护新闻媒体及记者开展负面报道。
在中国大陆,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明记者偷拍偷录是合法的,但也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明记者偷拍偷录是违法的,这个空白只能靠出台《新闻法》来填补。2013年09月11日,《辽沈晚报》发表《手机落出租车上 防盗软件拍下司机脸》的通讯:“8月16日上午11时30分许,沈阳下起瓢泼大雨,出门办事的仲女士在光荣街十三纬路拦了一辆出租车……吃完午饭她想给朋友打电话,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文章引用失主的话:“除了我自己,如果有人连续输错3次开机密码,手机的前置摄像头就会自动拍照,并把照片发送到我预先设置的邮箱里。”当天11时40分,手机失主果然收到一封邮件,是防盗软件发回的3张照片。照片正是当天载她的出租车司机。文章介绍:报警后“警方表示,这些照片作为当事人为配合警方调查时所提供的线索,尚不能作为犯罪证据,直接认定被拍摄的出租车司机就是罪犯,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文章引用一位律师的说法:“在没有确定手机拍摄下的出租车司机就是罪犯前,不要将其照片公布出来或者发布到网上,那将有侵犯隐私之嫌,因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在没认定为罪犯之前,其肖像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其实,记者咨询的公安民警和律师都没有准确解读法律,造成这份报纸只是孤零零地发表文字而没有及时配发照片,且没有接续报道,以致错失机会没有帮助失主找到手机。要知道,按照中国法律不管这部手机属于“偷拍”还是“明拍”,人们只要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在更大范围内传播照片,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单独的脸部照片即肖像,人生下来脸就是给大家看的,脸属于亮相的人体部分而不是隐私部分。中国只有未成年人才受到肖像权的特殊保护,成人并不在此列。退一步说,即使报纸发表了这张头像照片,而后来事实证明被拍者并不是拣到手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没有涉及其隐私,照片拍摄者和发表照片的报社也不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这里涉及新闻摄影与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在美国,摄影记者或传媒有下面的行为就可能被诉隐私侵权:公开他人私生活;未经同意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丑化他人形象;拍摄私密或令人尴尬的照片。在德国和法国,传媒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表其照片就能构成侵权,但公众人物的照片除外。”(5)
“公民记者”的全部报道权和职业记者的部分报道权立法《新闻法》保护。现行行政规章规定,在中国大陆只有新闻记者才有合法采访权,这种不承认“公民记者”采访报道权的规定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同时也剥夺了职业记者“不露身份采新闻”的权力。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事实上,新闻记者既是新闻单位的员工也是普通公民,而其采访不是执法也不是办案,完全可以有“又采又访”及“只采不访”的双向选择。记者“又采又访”,当然要言明身份并亮出记者证,然后又问又记,又摄又录;记者“只采不访”,则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进行新闻体验,通过暗中录音录像中获取新闻素材,进而作新闻报道。而只要新闻记者获取的新闻素材真实可靠,不是为追求轰动效应捏造和歪曲事实,就应当受法律保护。进一步说,记者在公共场所的偷拍偷录,与默多克旗下的新闻集团记者用非法手机窃听他人隐私有着本质的区别,完全应当通过制订《新闻法》明确加以保护。
此外,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法规,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及泄露国家机密的界限不明晰,这些问题都要靠《新闻法》的出台才能解决。
参考文献:
(1)、汉诺·哈特著,何道宽译,《传播学批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第6页。
(2)、美国汉诺·哈特(著)、何道宽(译):《传播学批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第27页、113页。
(3)、常卫国:《劳动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探义》,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次印刷,第7页、第8页。
(4)、2006年06月《世界知识》。
(5)、张宸编著,《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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