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规定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二是规定侵权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惩罚性赔偿规则等损害赔偿制度。三是对用人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教育机构等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四是对一些常见的、具有不同特点的侵权责任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四、民法典赋予宪法有关规定新的含义
民法典在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予以丰富、提升和拓展,实际上赋予宪法有关规定与时俱进的重要含义。
例如,关于所有权制度。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所有制。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表达。从所有权制度来看,我国宪法规定了各种“所有”性质的财产权利和自然资源权利。1988年修改宪法,引入“土地的使用权”;1999年修改宪法,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民法典以所有权为前提和基础,构建起一套物权法律制度,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时将所有权具体化,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等内容。这些民事权利制度对宪法有关所有权规定的含义予以丰富、深化和拓展,使宪法有关规定更好紧跟时代前进步伐,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
再如,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9年、2004年3次修改宪法,都对宪法第11条规定作出重要修改;1993年修改宪法,将第7条中有关国营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有经济”,并将第15条中有关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改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民法典第206条在原有物权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作出最新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同宪法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相互兼容;同时,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使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得到新的丰富和拓展,因而在宪制层面具有一定创新意义。
又如,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一直高度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列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凸显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2004年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国家根本法。同时,我国宪法坚持公民权利义务法定原则,宪法第33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使宪法有关规定在民事领域转化为可运用、可执行、可裁判、可救济的法律规范,具有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重要功能。从民法典角度看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义务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合同约定的,还有意定权利。这样,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范围得以扩大,民事法律行为的空间得以拓展。因此,通过制定民事法律、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权利义务制度,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充分贯彻和全面体现;同时,健全的民事权利义务制度赋予宪法有关规定以新的含义和作用空间。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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