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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电商平台成假货集散地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42:07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谨防电商平台成假货集散地 2021年03月18日 14:12:09    来源:法治日报

  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线上采样商品不达标率高达38.7%,明显高于线下采样商品。”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共同发布的《全国部分消协组织2020年比较试验汇总分析》(以下简称《分析》)公布了上述结论。

  针对线上商品不达标率较高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建议,平台需要增强法律和责任意识,诚信守法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平台内的销售假冒伪劣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线上不达标率居高家用电器问题最多

  据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统计,中消协以及北京、上海、深圳等消协组织2020年发布了22次标注样本来源的比较试验结果,涉及测试商品1191件。

  其中,线上采样832件,不达标的322件,不达标率为38.7%;线下采样359件,不达标的110件,不达标率30.64%。

  “这说明线上采样商品不达标率明显高于线下采样商品。”《分析》提道。

  据了解,“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依法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实际上是消协组织的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到网上或者实体店去购买商品,然后结合消费者实用的或者消费者关注的特点,通过国家权威的有资质的机构来对其产品性能进行一些检测和比较的方法,结果出来后向社会公开发布。”陈音江说,这对督促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和引导消费者放心安全消费都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显示,1191件采样商品主要涉及服装鞋帽、儿童用品、日用百货、家居产品、家用电器、医疗保健、电子产品和房屋建材等8种商品类型。其中,家用电器类样品不达标率最高,不达标率为73.86%,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性能不佳、耗电量大、标识不规范以及设计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其次是家居产品、日用百货和房屋建材类样品,不达标率分别为56.02%、44.74%和40%;此外,儿童用品类样品不达标率为28.27%,服装鞋帽类样品不达标率为26.9%,电子产品类样品不达标率为10%,医疗保健类样品不达标率为4%。

  值得注意的是,在消协组织测试不达标的采样商品中,部分儿童用品测试不达标问题相对突出。例如,上海市消保委公布的童鞋比较试验结果显示,有6件童鞋样品检出邻苯二甲酸酯超标,3件童鞋样品检出重金属超标。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可通过呼吸系统和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干扰内分泌,危害男婴的生殖系统发育。

  此外,上海市消保委公布的30件儿童运动头盔比较试验结果中,有19件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主要集中在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头盔重量等方面。另外,还有部分儿童玩具、文具和服装等儿童用品也存在测试不达标问题。

  把关不严管理不力电商平台难辞其咎

  在多位专家看来,多种原因导致线上不达标率较高,平台首先难辞其咎。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何山说,网络商品不达标率较高,主要是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太轻。网络商品的销售商家地域很广,消费者遇到问题找销售商家维权的成本很高,平台一般只要提供商家联系方式就可以规避责任。因此,应该继续加大平台责任划分,对于明知或应知平台内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平台不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惩罚性赔偿,让平台承担与其地位或获利相称的责任义务。

  陈音江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平台内销售商品不达标率较高,说明平台内商品质量问题相对较多,可能在规则制定或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短板,或者存在把关不严、管理不力、责任不强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以她曾在平台上买到过“三无”产品的亲身经历来说明,平台在资质审查方面首先需要尽到责任。在她看来,平台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目前在法律上还存在缺失。

  “一是适应最新形势的产品质量法还在修订中,尚未出台;二是虽然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于平台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但目前在落实上存在问题,还需要在平台责任落实上有一个更细化的要求和规定。比如,没有资质的经营者到平台上经营,平台要承担什么责任,需要具体的责任规定,这就导致平台经营者有逃避法律责任义务的空间和可能性。”孙颖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一种常态,而是特定情形满足情况下平台要承担责任,这就涉及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驻的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平台却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斌提出,实际上,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和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驻的经营者制假售假企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但如何证明平台“明知”是很难的。在证明“应当知道”上,可以看客观行为。参考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当平台已知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没有采取屏蔽、断开链接、暂停服务等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或扩大,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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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