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重庆大学教授陈德敏认为,本案一审与二审的裁判结果不同,分歧在于合作勘探开发协议效力的法律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矿业权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但并未出现合作勘探开发协议不能实现的情形,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一审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履行协议已有两年时间,但忽视了合同生效的外部要件,即该协议约定的探矿权处在自然保护区内,损害的是环境公共利益。二审判决结果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在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生态红线划定区内,司法裁判时应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