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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男子因绑架杀人获死刑法官:图财命案多有预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23:29 | 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从文化程度看,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人仅完成了义务教育,还有部分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即辍学外出打工或流浪。2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高中学历2人、职高学历1人、初中学历14人、小学学历7人。第三,未成年犯罪人身心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其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往往缺乏足够认知,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有的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犯罪目的,对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导致犯罪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

年轻母亲杀婴案 量刑较轻

据统计,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还审理了3件年轻母亲杀婴案件。法官介绍,这3起案件中,有两起案件的被害人是初生婴儿,有一起是母亲杀害2岁半幼儿。母亲杀害婴儿的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低,且基本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量刑较轻。

经济处境和生存状况是发生犯罪的主因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犯罪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经济处境和生存状况是影响犯意萌发和犯罪行为发生的两大重要原因。共同的经济处境和生存状态容易形成共同的犯罪动机,引发共同犯罪。许多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缺少生活保障和经济来源,成为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相当一部分进京务工人员工作不稳定,经济拮据,面对城市的高消费环境,容易萌发犯罪意图。相当一部分进京务工人员离开原本居住的家乡,脱离了原有的社会环境,同时又未能适应城市环境,成为 “边缘群体”,他们既不能遵守原本的生活规则,又不愿遵从城市新的社会规范,出现许多失控、失范行为。此外,各种社会矛盾大量产生,人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倾向。近三年来,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有多起因家庭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也有因邻里矛盾逐步积累直至激化引发极端犯罪的;还有因为劳资关系无法调和,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法官还介绍,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法制观念淡漠、价值观偏差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内因。家庭监管缺位、家庭教育失范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外因。“问题家庭”对于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破裂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二是家庭教育不当容易适得其反;三是家庭监护不力导致孩子“有养无教”。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速度日益加快,身在异地的未成年人大多面临着就学、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很多人没有一技之长,缺乏相应生存能力,客观上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这些未成年人难以纳入社会管理网络中,部分人长期混迹于网吧、车站等场所,缺乏经济来源时极容易萌生犯罪念头。此类未成年人遇到问题得不到正确及时指导,转而采取简单方法处理,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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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