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报道内容在涉及个人信息传播时,不能任性而为,而是应当依法而为。”王春晖强调,“媒体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但是,媒体的报道应当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公共利益免责事由,对自然人隐私信息造成侵害。”
在平衡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个人信息处理之间的冲突时,“应判断是否为公共利益之所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则没有必要去挖掘某些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张新宝说。
平衡冲突待破题
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富敏荣发出一系列疑问:“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保护和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解决?”在他看来,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同时需要媒体人包括法律人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来自媒体一线的中国新闻社政文部记者梁晓辉对于上述问题深有感触。他认为,如何平衡好匿名化处理新闻主体和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几乎是每个媒体人都会面临的“选择题”。
中国记协国内部一级调研员阚敬侠关注到,“我国关于政府、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都提出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信息公开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政务新媒体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新闻媒体,同样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遵循新闻职业伦理。如果政务新媒体发布的新闻不适当地过度披露个人信息,新闻媒体也不宜盲目转载。”
阚敬侠提出自己的思考:“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等各项信息内容时,对于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若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的信息通过各种调查后被证明有误,媒体转发这些信息后,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张新宝认为,“原则上是不需要的。媒体有抗辩的事由,即媒体转载的信息来源具有权威性,可以此对抗这一过错。但是如果转发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信息后来被纠正了,媒体就有了更正的义务,即后续要及时地、毫不保留地予以更正,并特此说明错误事项及更正内容。”
张新宝补充道:“若媒体把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的信息中刻意遮掩的内容全部揭开,那媒体就突破了这一权威信息来源的范畴,有可能就要承担责任了。”(记者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