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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医患纠纷最佳、最终解决方式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1:44:45 | 1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在医疗纠纷中,对于医疗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证明制度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过失实行过错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人解除疾病、治疗疾病,在诊疗的过程中应该谨慎、勤勉,竭力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构成过失。在诉讼中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失,医疗机构否认自己有过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的标准是,自己的医护行为完全符合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只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和规范,那就没有过失。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对于因果关系推定,医疗机构在举证期间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自己不受推定。如果医疗机构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成立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违法行为的证明,由患方举证。(1)证明被告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主体不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则不成立医疗侵权责任;(2)要证明医疗违法行为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其违反的是医疗机构作为管理者的义务。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也需要患者举证。一是自己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损害事实的种类。死亡要证明死亡时间;残疾要证明残疾的种类,定残的时间,定残的等级等;一般伤害要证明伤害的后果和结论。三是证明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各种应该赔偿的损失数额。四是造成精神损害的性质和后果、程度。

        鉴定结论在医疗赔偿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医疗纠纷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更愿意采纳司法鉴定的证据形式。因为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司法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要明确患者的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合理请求赔偿数额

        目前在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构成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医疗侵权责任赔偿的确定应为二大项,一是对于医疗侵权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也就是患者的实际财产性的损失及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等。二是医疗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在确定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实际是象征性的赔偿,根据实际的精神损害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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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