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重点施治,着力打击典型违法行为。对于当前社会领域的突出违法问题要重点打击,赢得社会有序运行的良好格局。包括市场主体欺诈行为、舆论参与主体造谣诬陷诽谤行为、公权力主体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越轨主体的重复违法犯罪行为、争议主体的虚假诉讼和无理缠讼闹访行为等等。
第五,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要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第六,机制完善,保障治理运行系统化。要矫正公民个体的行动逻辑,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机制;要影响社会组织的行动决策,开拓私组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要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完善市场主体的“为自治的规制”;要规范社会组织的非经济行为,构筑以他律保证自律的机制;要明确治理职能,探索合作互补机制;应对社会冲突,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转型陷阱”;恢复主体间良性信用机制,治理社会失信困局;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回应网络时代新课题。
第七,手段优化,促进治理技术科学化。要理性处理好治理与管理、现代与传统的关系;努力提升治理的技术参数和智能含量;争取治理的道德高地和话语权;高度重视治理背景下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的运用;建立科学的治理评估体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