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审理后作出三点判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西宁市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花宝公司的土地是由国土资源局出让给宗业公司的,市政府的批复未对花宝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市政府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但市国土局在收回土地和出让土地的过程中,未告知花宝公司,也未征求、听取花宝公司的意见,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花宝公司要求撤销出让行为的诉求理应支持,判决确认国土局出让行为违法;鉴于出让行为作出后已得到执行,主管部门向宗业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工作已经进行,撤销国土局的出让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判决市国土局对该行政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这份判决,花宝公司和西宁市国土局均提出上诉。市国土局上诉称:法律对“毛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一审关于收回和出让行为违法的认定事实不清。
花宝公司本来对二审充满期待,因为一审已经认定国土局出让行为违法。但二审结果让他们始料不及并难以理解。
青海省高院不仅撤销了中院判决,而且驳回了花宝公司的诉求。省高院认为,西宁市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行为和市国土局实施拍卖的行为,均依法履行了有关法律规定。但高院同时又认为,上述二机关是本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和实施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花宝公司产生了实际影响。记者发现,这个认定与上述二机关的答辩意见和一审认定完全不同。
据了解,针对高院的这份判决,花宝公司已启动了再审申请。
与此同时,花宝公司认为,西宁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问题的根源,于是在2015年5月25日,花宝公司再次对西宁市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南气象巷以东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宁政土【2009】17号)中关于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西宁中院正在审理中。
花宝公司起诉书认为,西宁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知情权及陈述、申辩、听证等基本权利。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定条件,在实体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毛地”出让问题多
法律不是没规定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市国土局的上诉意见中,首次出现了“毛地”的提法,其后在省高院的判决中,“毛地”提法再次出现。
省高院的判决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特别是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以及拆迁程序的衔接问题,应慎重处理。
省高院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亦无关于“毛地”出让的禁止性规定。随着“毛地”出让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2012年国土资源部修正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首次明确出让土地须为“净地”,禁止“毛地”出让。
为了弄清上述地块收回和出让的来龙去脉,7月9日、10日,法治周末记者在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进行采访,被采访的政府工作人员也都是拿“毛地”作为解释本案宗地被政府收回和转让的理由。
在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赵建军向记者这样解释:本案地块收回政府用于旧城改造,属于“毛地”出让,宗业公司兜底拆迁。就是说,政府收回土地后,走招拍挂手续,宗业公司竞得成功,房管部门给它发放拆迁许可证,所有的拆迁安置和补偿都是由宗业公司负责,政府不出一分钱。但他又强调,现在不允许这么干了,现在都是“净地”出让。记者问“毛地”出让从那一年被禁止的,赵建军表示一时也说不准。
对于本案土地被收回和转让的情况,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民不愿做过多的介绍。他说,既然进入司法程序,一切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但以“毛地”出让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不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吗?记者在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6日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中发现有这样的明确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记者还查阅到,2007年11月19日,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另据了解,2015年5月26日,花宝公司又向西宁市城东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宗业公司停止对德令哈路264号、266号房屋拆迁的侵权行为,立即消除影响,并将非法施工的居民区恢复原状。因考虑到该案审理结果须以状告市政府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6月10日,花宝公司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获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