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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一地二卖两次成被告国土局称程序合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29:19 | 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宁市政府一地二卖两次成被告国土局称程序合法 2015年07月15日 17:05:49    来源:新华网

  国有土地使用证

     记者 孙继斌

  7月10日上午,青海省花宝蜂业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花宝公司)又收到两件特快专递,董事长张敬群打开一看,是青海宗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业公司)的“工作联系函”。“联系函”称“唯未能与你公司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欲对贵公司所属房屋进行评估”,并提供了西宁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单。

  “联系函”还称,“我公司依法拥有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D片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依次取得包括拆迁许可证在内相关合法手续”。

  张敬群对记者说,就在前一天,宗业公司派出3名工作人员来到花宝公司,送上一堆证明他们拥有D片区开发权的材料。

  看到这个“联系函”,张敬群哭笑不得。他默默地给记者拿出了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激动地说:“这是西宁市政府颁发的。我们合法取得土地。不告知,不走程序,政府就把我们的土地收了回去,然后转给别的公司搞房地产开发。这不是一地二卖吗?我们小企业就该受欺负吗?”

  记者注意到,土地使用证背面有这样的说明:“本证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由土地权利人持有,登记的内容受法律保护。”

  法治周末记者还了解到,围绕花宝公司的土地被收回、被拍卖出让,已经引发了数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西宁市政府两次被推上被告席。

  土地证还在自家手里

  土地使用权已被转让

  花宝公司位于西宁市德令哈路266号。创于1951年,前身是青海省蜂产品公司,1998年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了现在的公司,现有员工48人。

  2007年6月15日和6月20日,花宝公司分别通过出让登记、划拨登记,取得了位于德令哈路266号、面积分别为10421.3平方米和1828平方米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宁国用2007第351号、352号)。2010年5月24日,又登记取得了德令哈路264号5幢楼房的房屋所有权。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宗业地产的人突然上门,称我们公司的土地已归属他们,要我们搬迁。这让我们惊诧不已。因为从未有政府工作人员找过我们,也从未接到政府的书面决定,而且与这家公司并不熟悉,所以我们没有理会此事。直到宗业地产开始对我们公司土地上的职工宿舍楼实施强拆,我们才意识到祸从天降。”提到纠纷的产生,张敬群向记者如此回忆道。

  据了解,2009年6月11日,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西宁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南气象巷以东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宁政土【2009】17号)的行政决定,同意将包括花宝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30821.5平方米土地收回作为政府储备用地。两个月后,8月19日,又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以招拍挂的形式予以出让。同年12月22日,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与宗业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两天后又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久,宗业公司又取得了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了拆迁和建设。

  张敬群一再对记者说,对公司土地被市政府收回,他事先根本不知情。

  据了解,D片区除了花宝公司用地以及花宝公司原先的两栋职工宿舍楼外,北面原是村民、居民住宅。7月9日,记者在现场看到,两栋职工宿舍楼上都写着大大的“拆”字,北面这栋被拆得七零八落,一片狼藉,但还有三四户没有搬离。此楼北面的空地也被推出一角,两台工程机械停在那里。

  再往北,三栋高楼拔地而起,一些工人还在作业,那就是宗业公司开发的“文锦丽都”项目。记者注意到,在工地临街的围墙上,发布着“文锦丽都”的售楼广告。

  收回土地未告知

  政府两次作被告

  花宝公司代理律师崔莉说,花宝公司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依法取得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分、侵害。在花宝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政府将其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再次出让给其他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盈利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花宝公司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22日,花宝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西宁市政府和该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将该公司位于德令哈路266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宗业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宗业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市政府答辩称:上述土地出让行为并没有给花宝公司造成实际损害。虽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宗业公司,但尚未批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故花宝公司现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仍然合法有效。

  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理由与市政府基本一致,但有所补充。该局认为,将位于德令哈路266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宗业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宗业公司答辩认为,花宝公司“以所持有的土地证作为依据,迟迟不肯与我公司进行土地事宜的商讨,使我公司的拆迁工作受到了很大阻碍”。宗业公司认为,国土资源局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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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