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郑某与谢某均系一级聋哑人,因经常发生家庭矛盾,郑某提起离婚诉讼。平桥区法院受理后,为详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专门聘请手语老师进行充分沟通。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互不让步。考虑到双方均身有残疾,单独抚养孩子压力较大,为给孩子创造和谐的成长氛围,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亲属,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当事人最终达成流抚养孩子的协议,在对方抚养期间,另一方本人及家庭给予必要的协助,确保孩子基本的生活、教育不受影响。
典型意义:在婚姻纠纷案件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最常见的现象,但是,无休止的争夺也往往使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本案的承办法官充分体谅、理解离婚父母对孩子的关爱,以安排好孩子的生活为圆点,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妥协;并充分利用双方亲属的力量,为孩子抚养提供支持,把父母离婚对孩子生活及心理造成的影响减小到了最低限度。
李某诉赵某、郭某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系赵某、郭某之儿媳,因发生家庭矛盾与丈夫外出打工,将1岁的儿子小宝交由赵某和郭某照顾。李某与丈夫四年后返回,但赵某和郭某不同意将小宝交给儿子媳妇,甚至将孩子带到外地,不让儿子媳妇见孩子的面。李某无奈诉至法院。山阳区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赵某、郭某停止侵犯李某监护权的行为,将小宝交由李某抚养。
典型意义: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协助儿子、媳妇照顾孩子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在孩子的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非要将监护权据为己有,既为法律所不允许,也不利于培养孩子健全的心理及人格。本案也提醒“隔辈儿亲”的祖父母,爱孩子要有度。
杨某诉济源市某物业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杨某系成年中学生,其居住的小区因供暖管道漏水,某物业公司为抢修需要在小区道路上挖坑,并在坑边设置了两个警示牌。某天早上,杨某骑自行车上学,不慎摔倒在该坑中,造成两颗门牙折断,上口唇受伤。济源市两级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因修缮地下设施在小区内道路上挖坑,虽然设置有警示标志,但是在光线不充分的情况下,所设置的标志起不到警示作用,是造成杨某受伤的主要原因,遂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杨某自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在注意力、控制力等方面都要弱于成年人的客观因素,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对未成年人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标准。某物业公司在修缮地点设置的警示标志,在白天的时候,对行人会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但是在早上光线微弱、而杨某又急于上学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设置的不完备的安全警示设施显然不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法院的处理结果照顾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未成年人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