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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去年审结涉儿童权益案5万余件涉案21000余万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20:49 | 19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刘碧珊利用支付宝诈骗未成年人巨款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份,被告人刘碧珊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授入侵他人电脑技术、包教包会外挂及用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虚假信息,以招收学员骗取费用。驻马店市某校学生张某某(10岁)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碧珊取得联系,并用其父手机通过“支付宝”给刘碧珊账户支付款项。自2015年10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刘碧珊通过互联网多次向张某某出售与其宣扬不符或不能使用的“网游外挂”及配套使用的“模块”,骗取张某某付款共计133079.6元。案发后,刘碧珊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碧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现金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碧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碧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网络用户呈低龄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但又有一定的消费需求,加上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的网络交易缺乏相应的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囊中之物”。本案被告人刘碧珊利用被害人年幼、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加之被害人家长缺乏对孩子日常生活交易常识的教育、引导和监督,轻易地利用互联网骗取被害人13万余元。通过案件的审理,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醒青少年网上冲浪时要提高自我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也使家长意识到日常生活中要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对孩子进行日常交易常识的教育和引导,对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以避免陷入网络诈骗。

廖某某介绍卖淫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8日, 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通过QQ聊天结识赵某某(时年15岁)。9月28日,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告知自己的女朋友焦某某(时年14岁)在自己家里住,预谋由赵某某说服、诓骗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赚钱两人平分。赵某某遂赶至廖某某家中,哄骗焦某某,并将其带至灵宝市多家酒店卖淫。

裁判结果:被告人廖某某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赵某某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和被害人焦某某都是未成年人。法院既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又要依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未成年被告人也不是一味地从轻、减轻处罚,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裁判。法庭了解到廖某某自幼辍学,其父母对其比较溺爱,平时忙于农活,对其失之管教。廖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朋友交往中,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审理中,廖某某不能正视自身的犯罪行为,不顾案件事实证据,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处罚。为让廖某某接受教训、避免日后重新犯罪,法院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适用监禁刑,亦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一种保护。

王甲诉王乙、王丙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甲和王乙分别为四岁、五岁的幼儿,同在本村人王丙经营的幼儿园学习。该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王丙亦无从事幼儿教育的资格。王甲和王乙在幼儿园玩耍过程中,王乙用小板凳将王甲砸成重伤,王甲父母为此支出医疗费14万余元。经鉴定,王甲构成四级伤残。台前县法院判决王乙的监护人赔偿王甲损失9万余元,幼儿园的经营者王丙赔偿15万余元。

典型意义:幼儿心智尚处在启蒙阶段,对其教育、引导、照顾需付出更多的精力,才能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但个别私自设立的农村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硬件不合规范要求,缺乏相关专业教育人员,未建立安全教育制度,粗放式的管理给幼儿安全带来很大隐患。本案中,王丙没有专业从业资格而开办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幼儿在玩耍中受到损伤责任较大,法院责令其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王乙虽然直接造成王甲损害,但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其监护人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骆某诉邢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骆某与邢某离婚,未成年婚生女骆丹丹(化名)由邢某抚养。离婚后,骆某多次到邢某处探望女儿均遭拒绝,遂提起诉讼。范县法院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判决支持骆某探望女儿的请求;同时考虑到骆某另行组建家庭,且与邢某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矛盾隔阂,为避免骆丹丹学习生活受到干扰,骆某探望次数不宜频繁,探望的方式应征求孩子的同意。法院最终确定骆某每月可以探望骆丹丹两次,在征求孩子意见的基础上,可带孩子共同生活一天。

典型意义: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既要维持孩子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其心理不致于大幅度波动,又要满足父母探视孩子的心理需求;但父母间的矛盾往往成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绊脚石。本案的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孩子和离异夫妻的不同心理需求,兼顾法、理、情多重维度,尽量找到一个减少矛盾冲突的解决方案,给当事人创造相对和谐的生活环境,避免孩子受到持续的心理刺激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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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