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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6-03-17 10:09:49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03-17 10:09:49 来源:人民网

  加强地方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地区谋划‘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在全国大局中精准定位,加强规划衔接。”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对理顺规划关系、完善规划管理作出了制度安排。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重点在于维护国家规划体系的权威性,确保全国一盘棋,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各地区在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时,要强化对标对表意识,建立严格的规划备案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制度。地方发展规划在目标设定、空间布局、产业选择上,要服从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对于国家明确的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等不得越雷池半步,对于国家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任务不能搞变通。同时,既要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又要避免机械执行。鼓励各地结合自身比较优势,找准差异化定位,但决不能搞与国家整体战略相悖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或无序恶性竞争。

  完善全周期监测评估与考核问责制度。执行的保障在于监督。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法治监督范畴,把监督、评估与考核作为抓落实的“硬杠杠”。要落实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等方面的规定,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评估的科学性。中期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与“整改台账”,推动规划落地见效。建立明确的考核问责机制,把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对于在规划实施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或者违规审批、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确保国家发展规划落地生根、有效实施。(作者单位: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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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