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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6-03-17 10:09:49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03-17 10:09:49 来源:人民网

  确立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针对过去规划体系中存在的种类繁杂、定位模糊等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优化并完善了国家规划体系,这是一大亮点。这一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的国家规划体系,蕴含着深刻的系统论思想。其中,国家发展规划解决“干什么、何时干”的战略目标与战略导向问题,发挥“总指挥棒”作用;国土空间规划解决“在哪干”的空间布局问题,发挥因地制宜指导作用;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解决“怎么干”的具体路径问题,发挥分类施策作用。对于地方,这一法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既确保国家战略的落实落地,又防止规划内容“上下一般粗”,鼓励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在国家战略的大棋局中找准地方发展的特色定位。

  明确科学编制规划的重要原则。规划的关键在于科学,权威性源于法治。国家发展规划法在规划编制的原则与程序等方面明确了严格的“硬约束”,规定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并坚持国内和国际相统筹、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这一法律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智库等的辅助支持确立为法定程序,要求开展前期研究并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真正做到“开门编规划”,把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在具体规划编制中,为防止“拍脑袋”决策和“政绩工程”,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按照要求,任何规划目标的设定都必须建立在严谨的财政评估和风险研判基础之上,也就是要回答好“发展基础行不行”“条件够不够”“钱从哪里来”“风险怎么控”等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这些规定标志着国家发展规划编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等,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强化发展规划的审查批准和对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国家发展规划法构建了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审查监督体系。在审查批准方面,强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权,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程序,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各代表团的审查等内容;在规划调整方面,扎紧了制度的笼子,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并严格限定了调整的条件和报批程序;在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方面,明确形成人大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等“组合拳”,确保规划从编制、实施到评估的每个环节都于法有据、有章可循。这些部署安排,有利于推动规划蓝图不折不扣地转化为发展实效。

  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实践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依据法律规定完善实施机制,强化政策协同,构建从目标分解、政策支持、要素保障到监测考核的全链条法治化实施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强化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同国家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首先要做实做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同时抓好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对国家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任务的细化落实,确保各领域的具体部署与国家整体战略同向发力。对于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依法进行年度分解,明确年度进度底线,将其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任务清单,确保不仅“算总账”,更“算细账”“算进度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为短期调控手段,要服务于中长期的跨周期设计。制定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清单时,要优先安排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将中长期的“规划图”转化为可操作的“施工图”,确保我国发展战略目标积小胜为大胜。

  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宏观政策形成合力是规划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牵引的宏观政策协调机制,把国家发展规划作为制定宏观政策的基本依据。通过法定程序,确保财政政策的“力度”、货币政策的“精度”、产业政策的“导向”在国家发展规划的指挥棒下同频共振。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以及区域、土地、环保等重要政策出台前,要对照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目标进行合规性与一致性审查,并将安全、环保、社会监管等非经济性政策纳入一致性评估,防止因部门本位主义、层层加码等情况导致出现宏观政策“合成谬误”。

  构建规划实施的资源要素保障机制。规划落地实施离不开要素资源支撑保障。要依据法律规定,打破传统的资源配置惯性,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法律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这要求加强中长期财政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动态匹配,确保国家战略任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引导金融资本、土地指标、数据资源等优先向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民生等领域集聚。对于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导向的项目,不予核准、供地、贷款,防止盲目上马、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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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