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金蝉脱壳”,通过离婚程序“移花接木”,滥用破产制度盘算“假戏真做”,对抗法院执行程序试图“瞒天过海”……
逃废债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多样,不仅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蚀社会信用基础,需要依法严厉惩治。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全面覆盖当前实践中常见的逃废债类型并明确惩治规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厚植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强化债权保护力度,着力营造稳定有序、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刺穿公司面纱”、识破股东股权操作“猫腻”,惩治滥用公司制度逃废债
“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鼓励投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是较为常见的逃废债手段。”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介绍。
在案例一“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虽然丙公司从形式上看与陈某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审理法院发现,郑某控制乙、丙公司,两公司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明显存在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丧失公司人格独立性的情况。郑某的行为故意模糊合同义务履行主体,在关联公司之间恶意转移交易收益,使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部实现。据此,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审理法院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通过出资,为公司设立和运营提供必要物质基础,既因此获得一定权利,也应承担相应义务。通过股权操作逃废债的行为,在案例二“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和案例三“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案例二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在关联方之间转让股权,足以认定股权转让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逃废债恶意。受让人在认缴期限届满且公司欠债未清偿的情形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内部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基础。案例三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款2日后即由公司全部转给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并判决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引导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构建诚信、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看似“慷慨”实则逃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需严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一些人试图通过各种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尽的责任。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归一方或者归子女所有,导致另一方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对外欠债,是实践中常见的逃债方式,甚至有的夫妻通过“假离婚”逃债。
在案例四“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吴某芳向何某奇出借360万元,何某奇3年后与唐某莲协议离婚,何某奇分到的财产价值远远少于唐某莲所分到的财产价值,导致何某奇不能清偿其欠吴某芳的债务。审理法院综合考虑离婚的时间节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何某奇被执行法院认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等事实,认定离婚协议书损害债权人权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双方财产分割的约定。
在执行阶段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既损害债权人权益,又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逃不了债,更有可能“背上了罪”。
在案例七“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洪某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特别是在其财产发生变动、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及时报告,反而采取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将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直接汇入其女儿银行账户,故意规避执行,属于逃废债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该案,最高法在发布案例时表示,人民法院将执行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织牢织密“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既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债权人权益,也为建设诚信社会注入法治动能。
阻扰破产清算甚至谋划“假破产”,触犯法律红线必追责
破产清算是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配合管理人工作的义务。
在案例五“甲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母亲、前妻等虚报债权、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不予确认虚报的债权,解除关联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取回被关联方侵占的财产,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人民法院对拖延移交财务账册的法定代表人处以15日拘留和10万元的罚款,有力打击和震慑阻扰破产清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