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普法工作体制机制的发展亦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从最初由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到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是普法事业能够持续深入发展的根本保证。法治宣传教育法将这些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了普法工作的整体性与协同性。
可以说,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每一个条文,都是对过去四十年普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解决的方案、取得的成效进行深刻反思与提炼后的结晶。它是一部“回头看”的法律,总结过往;更是一部“向前看”的法律,为未来的普法实践提供着统一的规范和崭新的起点。
三、责任聚焦:“谁执法谁普法”与法院的实践逻辑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核心制度创新与责任枢纽,在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这一原则将普法从司法行政系统的“专属职责”,转变为所有执法、司法机关乃至其他法律实施主体的“分内之事”,构建起一个全域性、融入式的普法新格局。在这一宏观框架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其普法实践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法律的信赖与遵守。
一是司法公正构建普法信任根基。公众对法律的遵守不仅取决于规则内容,更依赖于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其中,程序正义是影响守法行为的关键,其中决策的中立性、机构的客观中立及结果的公正性构成核心判断标准。法院的裁判作为法律规则的具体演绎,通过每一个公正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法律可信、司法可靠”的信号,塑造公众对法律系统的整体信任,形成持续的行为引导效应。二是司法公开提供“替代性经验”。人们通过观察他人行为的后果来调整自身行为,形成“替代性学习”。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包括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为社会提供权威的“替代性信息”。当公众能够便捷获取同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时,即可在未亲身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形成对法律后果的稳定预期,从而理性调整行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的建设,实质上构建了一套可重复检验的“行为—结果”映射系统,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预测性与激励效能。三是裁判说理生成法治共识。裁判文书不仅是结论宣告,更是法律价值的阐释载体。强化裁判说理,是将抽象法条转化为具体行为指引的过程,通过“法理、事理、情理”的融合论证,使公众理解裁判背后的逻辑与价值权衡。这既是对程序正义“决策不偏不倚”要求的落实,也是通过理性沟通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份论证充分的判决,能够成为影响公众行为的“近因效应”样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四是法院作为普法节点的协同功能。在“谁执法谁普法”框架下,法院同时扮演着法治信息生产者与传播者的角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形式,法院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认知转化为社会防范与行为调适的公共产品。在此过程中,需要与立法、执法、教育等系统协同联动,构建多维度法治传播生态,使司法经验成为社会共享的法治资源。因此,法院在普法责任体系中的实践,本质上是从“制度执行”到“信任构建”、从“个案裁判”到“行为引导”的法治深化过程。只有将普法真正内嵌于司法活动全过程,才能激活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塑造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法治社会文化。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为中国普法事业树立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它宣告着,法治宣传教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而是必须履行的“硬责任”;普法的方式不再仅仅依赖于运动的热情与行政的推动,更将依靠制度的韧性与法律的权威。这部法律,既是对过去四十年筚路蓝缕普法历程的崇高致敬,也是面向未来构建更高水平法治社会所发出的动员令。以法治的方式传播法治,其深意在于让普法本身成为法治实践的典范,使法治的精神在传播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彰显与强化。前路漫漫,行则将至。在这部法律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传播事业必将步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具实效、也更富生命力的崭新阶段,为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奠定更为坚实的社会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