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公司的股东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国资公司每年承担现金支付义务,且该文件在保安押运公司的股权划转通知中出现,所以长春恒谊工贸有限公司结合利润大幅下降的事实提出了质疑:国资公司在民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私自提取押运公司现金以及转移股东财产的问题?
长春恒谊工贸有限公司针对押运公司存在的以上问题,同时也为了避免国有公司资产流失及侵吞股东财产,向吉林省国资委以及国资公司股东先后5次通过发函的形式反映了民营企业受到的不公正待遇。2024年12月份,又向省里反映上述情况。2025年1月2日,长春恒谊工贸接到吉林省国资委综合监督处电话通知将反映问题的相关材料邮寄给姓续的同志,续同志接到材料后明确回复说要对押运公司2023年财务账目进行重新审计,同时长春恒谊申请核实1100万元钱款路径,续同志当即答复这笔钱款不是1100万元,而是1500万元。2025年1月9日续同志又打电话告知吉林省国资委已成立调查组,由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牵头对我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长春恒谊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依然在等待中。
基于上述事实,长春恒谊工贸有限公司多次呼吁,在国企和民企的合作中不仅要遵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更要维护公司法和民法典的法律尊严。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才能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才能更有力地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