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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1-03 15:58:52 | 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1-03 15:58:52 来源:新华网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来,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

  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司法标准,助推行业治理等,促推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附: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年报审计  主客观相统一  特别代表人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升系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珠江所”)原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璃、杨某蔚,均系珠江所原注册会计师。

  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康某药业”)委托珠江所对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珠江所委派苏某升担任项目经理,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目标,康某药业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另案处理)组织、指使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并将造假数据记录进账务信息系统即金蝶系统。审计过程中,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明知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即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

  另外,苏某升作为现场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造成询证函回函率较低,并接受康某药业伪造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苏某升在审计期间,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某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二级复核、三级复核。二人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时,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内容矛盾且没有银行印章、不同税种的同一计税基础申报数额明显差异、抽取样本中数十份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为空白且合同金额远低于账务确认金额、数个不同客户应收账款回函寄件人均为同一人,且寄件人为康某药业财务人员等诸多问题均未发现,签字同意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最终,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某药业将珠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测算,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24亿余元。

  2021年12月,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璃、杨某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苏某升在二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9月6日,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对苏某升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侦查。2022年3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以苏某升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三人主客观表现不同,应当区别定罪:苏某升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询证函,放任虚假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作为审计证据的结果发生,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贵重物品并报销私人费用,其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未遵守审计准则,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账务金蝶系统和业务捷科系统数据不进行对比审查,在审计复核中对诸多应当发现的异常情况而未发现,造成错误审计结果被通过的严重后果,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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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