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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引入离线权减少“隐形加班”保障数字时代劳动者休息权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12-20 10:07:40 | 86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12-20 10:07:40 来源:新华网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认为,加班应当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并且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以及受单位安排处理相关工作事务。下班之后基于老板或者客户通过社交媒体布置工作任务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加班。

  记者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关案例的判决显示不支持赔偿加班费,原因包括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系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未能证明劳动者所主张的存在连续性、常态性加班情形等。也有受访者表示其不敢维权或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为举证难和认定难。

  “下班后接了老板或客户的电话是否属于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计入工作量,这些目前都是不清晰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说,“事实上,不是所有的‘线上办公’都算加班,若仅在社交群里作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怎样确定“隐形加班”的工作时长也需斟酌。沈建峰说,考虑到劳动者通过社交软件进行加班的“工作状态”难以把握,用人单位不能实时进行监督,而且劳动者在“隐形加班”的过程中也可以进行其他生活活动的特点,如果直接将聊天记录体现的某个时间段或者某一天的时间全部认定为加班时间,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

  在范围看来,对“隐形加班”存在举证和认定难,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难以证明社交媒体安排工作人员与单位的同一性,即加班是按照单位要求在延长的工作时间段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需要证明工作任务是单位安排,而通过社交媒体布置工作任务的人员是否为单位领导或者代表单位领导面临举证困难;

  二是难以证明符合单位规定的加班要件,用人单位通常通过规章制度等明确加班需要经过审批等程序,“隐形加班”的情形下,劳动者加班通常未经过审批流程;

  三是某些情形下难以证明基于安排完成相关工作,比如单位通过语音等方式让劳动者完成相关工作,劳动者要举证是基于单位安排,而非主动,存在一定困难;

  四是难以证明工作时间抑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劳动者仅依据社交媒体记录,难以区分是工作时间还是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其还需举证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受访专家看来,数字时代的劳动问题具体怎样认定、怎么举证等需要在未来的案件办理中不断完善。

  “可以由最高审判机关联合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司法政策,尤其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等界定数字时代加班的认定要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说。

  逐步探索总结经验

  谨慎入法完善制度

  “且不说在当前实践中,拒绝加班已是难上加难,对自己职业发展和与领导的关系影响,对职业的责任感以及加班费的诱惑等都会成为劳动者无法拒绝加班的原因,更何况在线发来工作任务即使拒绝承担,其本身已经构成对劳动者休息和生活的干扰了。”沈建峰认为,为此,有必要引入离线权,规定用人单位特定时间段不可以联系劳动者。

  沈建峰表示,离线权并不是简单的加班拒绝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据此劳动者已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离线权是针对数字时代劳动者随时可及带来的问题,而提出的不被联系和打扰的权利。它是一种数字时代休息领域升级版的保护措施。按照离线权的逻辑,离线不只是拒绝加班,而是不被打扰;不是劳动者可以拒绝下班后在线安排的工作,而是用人单位的联系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它是一种在工厂围墙消失之后,用法律之手再度切割工作和生活的制度安排。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张丽云也提出,离线权的引入其实是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休息权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可以拒接劳动安排的电话和拒绝线上安排,且不能因此追究劳动者责任。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未提及“离线权”,但是制度上对于加班的最长时间是有限定的,也是对劳动者基本休息权的保障。

  娄宇的看法则有所不同:“加班是一个协议行为,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保持时刻在线也不意味着必须接受来自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没有必要将‘离线’权利化。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和发布司法政策的方式,将社交媒体时代加班的认定条件进行合理的改造,适应当下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受访专家提出,单位可能的确存在24小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或弹性工作制的情况,针对离线休息这一需要平衡用人单位需求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复杂问题,是直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还是先采用指导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模式先行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待未来成熟时再转化为立法,今后还需作进一步探讨。从比较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美国以及欧盟采用不同的规范方式,我国也需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应对模式。

  “离线权作为一种刚性的切割工作和休息的措施也不应当极端化。一方面,如同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劳动者工作期间都可能使用通信软件处理私事一样,下班后偶然的、应对紧急工作需要的联系并不应当被全然禁止。”沈建峰说,另一方面,离线权设置的绝对不被打扰的时间,不应是下班后的全部16小时,而可能是连续的11小时或者9小时。这两方面的调试是适用数字时代生活方式的需要,也是离线权制度设计的难点所在,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应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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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