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侵益行政行为时,应当对作出该侵益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向行政相对人予以说明,这是说明理由最基本的要求。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说明理由日益具有更广阔的适用空间和更加重要的使命,不仅应当在作出侵益行政行为时,还应当在各类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都有说明理由程序机制的支撑,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
四是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管理,这是行政程序机制的重要一环。监督管理的程序必须合法正当,这是正当行政程序理念的基本要求,唯有依法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程序,才能够更好地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督促行政机关各尽其责,不越位不缺位。
五是程序责任制度。进一步将行政程序纳入法治轨道,要求对于程序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程序责任机制的健全,强化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充分遵守和运用正当行政程序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与此同时,做好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形成系统完备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