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王瑞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食用、冷链运输和疫病防控等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为重点,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和创新,意义重大。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新华社记者 高洁 摄
一、修改动物防疫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动物防疫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7年一次修订和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对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是我国动物养殖方式还比较落后,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另外,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
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对我国生猪养殖业带来重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效防控处置非洲猪瘟疫情,坚决防止扩散,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2020年,又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党中央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防控斗争表明,我国的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总体上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必须一体谋划、统筹考虑、协调推进,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修改动物防疫法就是这个计划确定的一项重要的立法项目。2018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用2年时间完成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动物防疫法修法进程,用7个月的时间进行了3次审议,2次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于2021年1月修订通过动物防疫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健全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
二、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一个动物养殖大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动物的用途也逐步多样化,养殖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人民增收的重要因素。这次修改动物防疫法,一方面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充分的、高质量的、丰富多样的农产品。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对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最终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可能会造成危害,也可能传播到周边的环境中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在非洲猪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习近平总书记一开始就明确要求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强调和体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这个立足点和着眼点,这是这次修订动物防疫法在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非洲猪瘟等疫情防控中,暴露出了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短板弱项,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问题意识,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等进行了改革完善,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检疫、犬只防疫管理等提出了要求,着力破解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坚持稳妥推进。全面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动物防疫体制机制和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改革成果,深入总结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消灭的成功经验,综合考虑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要求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将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经验比较成熟的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具体办法、机制和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了充分授权,确保各项制度稳步推进、符合实际。
三、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