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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飞地为何牵动四级检察机关?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3-17 15:01:00 | 16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3-17 15:01

“检察机关如果仅以抗诉改判结案,不但争议很可能得不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还有可能进入下一轮旷日持久的诉讼。”承办检察官说。为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谐,湖南省检察院决定由郴州市检察院与桂阳县检察院共同协助政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确保正确的生效判决在和谐的氛围中得以履行。

2023年10月17日,郴州、桂阳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县乡两级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召开协调会,会议明确了启动府检联动机制,按照“政府主导、检察指导、诉源治理、先商后定”的工作思路,依据“尊重历史、尊重现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两尊重三有利”原则解决争议。

会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找准三方关键人,疏导各方情绪,打消对政府和检察机关的顾虑,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转向对话,协调处理好濂某村新提出的事项,促成三方回到理性轨道上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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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和前后三次召开协调会,三方终于达成协议:存在争议的748亩飞地中的343亩归清某村三至六、十、十一组和洋某村一至十九组集体共同所有,其余405亩归濂某村一至四组集体共同所有。县政府当即进行定址划界,于同年12月5日作出了“大风凹”一带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至此,这场持续10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彻底解决。

“一个简单的飞地权属争议问题,因相关工作人员缺乏程序意识、责任意识、监管意识,引发纷争不断、诉讼不止,付出代价大,浪费资源多,教训深刻。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的同时,通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终于给此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桂阳县政府副县长刘建平说。

为延伸办案效果,桂阳县检察院趁热打铁,向桂阳县委、县政府呈送报告,并与县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联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意见》,全面建立府检联动常态化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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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查明事实是依法监督的关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县政府有处理本案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处理山林权属应以林权证为依据,以其他能反映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或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能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等为参考依据。

本案中,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林权证原件,提交的林权证复印件均来源于县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案涉林权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如登记程序不规范、要素不齐等。监督申请人在申请确权时就已提供了飞地图纸,证明飞地在争议地内并归其所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依职权调取了飞地通知书、权属面积认定通知书、相关土地所有权证,核实了案涉飞地在全国第一次、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权属情况,相关新证据足以证明县政府在作出被诉处理决定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以及未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形。因此,县政府将争议地全部确权为第三人所有依据不足,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不当。监督申请人申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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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