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舆情法治网

   活动公告

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何时休?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6:04:31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最重要的原因是利益驱使,个人信息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可以为商业决策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同时也使得个性化信息推送、定向广告投放等商业模式成为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获得巨大的优势。

  在程科看来,个人信息的收集常常具有隐蔽性特征,收集者与被收集者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用户对收集过程缺乏可感知性;加上相关法律规范存在模糊空间,比如如何解释“过度”,如何理解个人信息收集中的“最小且必要”原则,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些都让App运营商有恃无恐。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网安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用户访问网站或App,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明确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用户同意前,就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非因服务过程中所必需的场景,超范围、多次收集个人信息,像人脸视频、位置信息、通讯录数据,这些都容易滋生数据黑产,引发违法犯罪。

  多管齐下强治理联合惩戒压责任

  整治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迫在眉睫。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行动。

  1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列出了首批设立“双清单”、提升客服热线响应能力、优化隐私政策和权限调用展示方式的互联网企业名单,包括39家主要互联网企业,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和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并在App二级菜单中展示,方便用户查询。

  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在程科看来,解决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需要立法端、司法端、执法端、用户端多管齐下。

  他进一步解释说,在立法端,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进一步具体化,通过分级分类的方式逐步建立具体可执行的标准。可以考虑对个人信息本身进行精细化分类,为身份数据、行为数据、特殊主体数据(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确立不同的保护标准;此外,对于信息的收集方,如各类App,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其收集权限予以明确。

  “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处于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状态,设立专门的信息执法部门有助于明确职责,提升执法的专业性。”程科说,用户也需要提升信息安全意识,在使用App时阅读用户协议、隐私保护协议,发现个人信息存在被过度收集的行为时积极举报、维权。

  郑宁也认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在下载或使用App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不要随意开通涉及个人信息的权限;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上传带有个人信息的证件及复印件。如遇个人信息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情况,应立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压实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尤其对于敏感个人信息,App应该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处理。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郑宁说。(见习记者 张守坤 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王意天 漫画/李晓军)

[ 责任编辑:中国舆情法治网 ]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