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之所以实现提质增效,根本原因是坚持党的领导。可以说,党的领导就是人大监督提质增效的成功秘诀。所以,在新时代新征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对于不断提升监督实效,更好发挥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一,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是由人大监督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所决定的。
我们党历来重视监督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形成了完备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这就是人大监督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
人民性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与我们党的宗旨和使命是一致的。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大监督来实现当家作主。
从外在形式上看,人大监督是一种制约。但制约不是人大监督的全部,更不是它的终极目标。人大监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必要的支持,与“一府一委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如果说监督是一种外部表现形式的话,那么支持就是它的内在价值追求。在我们国家,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这个大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所以,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栗战书委员长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把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统领人大监督工作。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行动指南。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和统领下,人大监督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提质增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生态环保领域中的突出问题,频频出手,持续发力,先后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规格之高、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成效之好前所未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每一次执法检查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开宗明义地强调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每到一地,都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可以说,执法检查的过程,也是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过程。五年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仅为生态环保工作带来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也为人大监督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让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韧性、更加贴近百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人大监督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人大要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要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
人大开展监督,其指向就是紧紧围绕保障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来谋划和安排,切实做到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说到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就是人大监督的着力点。
确定监督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头道工序”。监督项目确定得是否合理,监督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能否得到体现,人大监督的成效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所以,“确定什么”、“怎么确定”,不单单是一个方式方法问题,更是一个原则问题。栗战书委员长就曾明确指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要围绕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要深入研究党中央的要求是什么?实践需要是什么?人民群众期盼是什么?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从栗战书委员长的这段讲话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党的领导在人大监督中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