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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程立法再启航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31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征程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任务艰巨繁重,各领域立法需求多、要求高。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要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在提高精细化、精准度、针对性上下功夫。通过调查研究准确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进一步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丰富立法形式,既要注重“大块头”,也要注重“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更加重视法律解释工作,及时答复法律询问,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统一。还要特别加强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构建起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要坚持急用先行,区分轻重缓急,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确保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佳作。

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立法工作取得新成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求人大在立法工作中把作为“四个机关”的职能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把人大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出来。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首先,有利于人大行使好立法权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通过立法工作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强化人民当家作主。其次,有利于进一步拉近立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在立法过程中充实民意,确保立法走群众路线,有利于在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更好集思广益、统一思想,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夯实立法的群众基础。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是模糊的,而是具有十分明确的定位和内容。主导作用不是权力,而是责任和担当;不是擅作主张,而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不是简单的牵头参与,而是在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审议通过中都要发挥实质性统筹安排、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等作用。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一主导作用的定位和内容,积极稳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安排立法项目。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党中央明确要求、改革发展急需、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立法项目,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主动担责,把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调动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严肃认真、尽责任地进行审议,确保法律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要发挥好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防止利益偏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把握好这四个方面,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充分发挥立法先导功能,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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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