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我国宪法同民法典具有多方面的密切联系,从宪法视角观察我国民法典,充分认识我国民法典的宪法意义,不论是对宪法还是对民法典来说都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一、宪法为民法典提供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有许多关于民事关系、涉及民事关系或者有一定民事含义的规定,是制定民事法律、编纂民法典的国家根本法依据。
一是在公有制方面。宪法第6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9条中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二是在非公有制方面。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是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宪法第33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中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48条、第49条中分别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四是在民事立法权方面。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2条关于全国人大职权的规定中,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中,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我国宪法关于民事关系、涉及民事关系或者有一定民事含义的规定,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统一、纲领性规范和行为性规范相统一的特点,需要有一套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宪法有关规定全面实施。民事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就是宪法,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构成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宪制基础,统领民法典各项制度和规范规则。
二、按照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确立和把握我国民法典各部分的核心要旨
我国民法典各部分的核心要旨,是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在民事领域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延伸,支撑民法典各部分架构,民法典以这些核心要旨为目标和主线展开各项制度和规范规则。
第一,坚持主体平等。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坚持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体平等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也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和重要特征。民法典确立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并贯穿始终,充分体现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从事民事行为、开展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各类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进行平等交易、受到平等保护。
第二,保护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确立并保护财产权利。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明晰产权、定分止争,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维系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给社会成员以稳定健康的心理预期。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保护各类财产等规定精神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明确规定,私人的财产权和国家、集体的财产权一样受法律平等保护,不能随意以国家或者集体名义侵害私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民法典在物权篇中对各类财产权利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上给群众、给市场主体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利于消除财产方面的后顾之忧。
第三,便利交易流转。财产流转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通过合同(契约)便利财产交易和要素流转。民事法律保障平等市场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充分利用自己的财产,与他人自由订立合同,以规则为基础提高财产交易和要素流转的便利性,降低交易成本。当今时代,经济和社会活动对交易流转便利化的要求更高,对透明度和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兼容民事商事规范,反映市场经济特点和要求。便利交易流转是保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宪法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规定精神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调动民事主体、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保护人格尊严。人格权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确立并保护人格尊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作出科学判断,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典贯彻党中央精神和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精神,适应新时代新发展的要求,设立人格权一编,对人格权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具有重要制度创新意义。新形势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多方面的、动态发展的,不仅有物质、环境层面上的,而且有精神、价值层面上的。加强人格权保护,是民法典贯彻宪法原则、体现发展要求、彰显时代精神的一个鲜明特色。
第五,促进家庭和谐。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和谐。我国宪法对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等作出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民法典通过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总则编中的监护制度等,对婚姻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基本取向是注重家庭建设、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和谐,这是宪法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贯彻和具体展开。
第六,追究侵权责任。侵权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违法要追究、侵权要担责。不追究违法行为的侵权责任,权利保护将成为空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违法必究”,在民法上主要是通过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实现的。把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落实到民事领域,就是要建立健全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保证被侵害人能够依法获得救济,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民法典实施宪法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对我国各类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宪法对民法典具有何种意义?一般认为宪法为民法典提供立法依据;而民法典对宪法具有何种意义?则少有论及。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民法典以宪法为立法依据展开一个规模宏大、逻辑严谨、内容丰富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民法典又通过自身特有的原则、制度和规范规则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可以说,民法典是宪法有关规定在民事领域最重要最集中的立法实施。
(一)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一是民事主体制度。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二是民事权利制度。总则编设专章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各分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包括各种法定权利、约定权利、侵权请求权利等。三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如取得和转让财产、订立合同、结婚、收养等。代理是民事主体行为的延伸,可以扩大民事主体行为的范围。四是民事责任制度。规定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二)物权编。物权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一是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二是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三是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在有关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合同编。合同制度是规范财产流转活动特别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基础性制度。合同编分两大板块:第一板块是合同通则制度,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通用性规则。第二板块是合同分则制度,规定较为常见的各种典型合同。在原合同法规定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适应现实需要,增加规定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种典型合同,还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准合同情形。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人格权编外,民法典其他各编都曾专门制定单行法律。在民法典中单设一编规定人格权,有利于强化人格权意识,加强人格权保护,在制度上是一个创新。人格权篇规定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等作出系统的规定。
(五)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一是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并对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二是规定婚姻制度,包括法定婚龄、婚姻登记、离婚等;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等家庭关系作出规范,明确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三是规定收养制度。包括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内容。四是规定继承制度,包括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份额、分配原则等法定继承制度,遗嘱形式、遗嘱效力等遗嘱继承制度和遗赠制度,以及遗产管理人、遗产处理程序和规则等。
(六)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规定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二是规定侵权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惩罚性赔偿规则等损害赔偿制度。三是对用人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教育机构等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四是对一些常见的、具有不同特点的侵权责任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四、民法典赋予宪法有关规定新的含义
民法典在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予以丰富、提升和拓展,实际上赋予宪法有关规定与时俱进的重要含义。
例如,关于所有权制度。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所有制。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表达。从所有权制度来看,我国宪法规定了各种“所有”性质的财产权利和自然资源权利。1988年修改宪法,引入“土地的使用权”;1999年修改宪法,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民法典以所有权为前提和基础,构建起一套物权法律制度,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时将所有权具体化,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等内容。这些民事权利制度对宪法有关所有权规定的含义予以丰富、深化和拓展,使宪法有关规定更好紧跟时代前进步伐,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
再如,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9年、2004年3次修改宪法,都对宪法第11条规定作出重要修改;1993年修改宪法,将第7条中有关国营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有经济”,并将第15条中有关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改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民法典第206条在原有物权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作出最新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同宪法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相互兼容;同时,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使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得到新的丰富和拓展,因而在宪制层面具有一定创新意义。
又如,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一直高度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列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凸显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2004年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国家根本法。同时,我国宪法坚持公民权利义务法定原则,宪法第33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使宪法有关规定在民事领域转化为可运用、可执行、可裁判、可救济的法律规范,具有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重要功能。从民法典角度看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义务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合同约定的,还有意定权利。这样,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范围得以扩大,民事法律行为的空间得以拓展。因此,通过制定民事法律、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权利义务制度,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充分贯彻和全面体现;同时,健全的民事权利义务制度赋予宪法有关规定以新的含义和作用空间。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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