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实际情况,对立法形式提出多种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推动条件成熟立法领域法典编纂;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聚焦特定领域具体问题,以小切口立法有针对性解决问题,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就不搞“鸿篇巨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重在管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反食品浪费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是“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的生动实践。
六、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维护法治统一,首先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
为了确保国家法治统一,我国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和合宪性审查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2020年初,党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指导文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和实施中的合宪性审查责任、程序和机制作了安排。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要加强备案审查,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避免和纠正立法“放水”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等突出问题;要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
七、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立法是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政治活动、治国理政的重要形式,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过程。
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立法的专业性很强,要善于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便于理解、掌握、执行、操作,立法工作队伍是坚持党的领导、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法治专门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是专门的法治队伍的组成部分。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认识,把握立法规律,提高立法能力,使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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