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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科学立法的根本遵循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3:52 | 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深刻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习近平总书记科学阐释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使其有机统一起来。贯彻这一重要论述,要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研究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有关法律。一些尚处于探索实践中,立改废释的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开展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授权,先行先试,经实践检验,成熟可行的再上升为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30多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并且按照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要求,及时安排听取审议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有关方面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复制推广建议,统筹安排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从改革实践中吸取经验、完善法治。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有不少硬骨头要啃、险滩要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不少领域改革,牵涉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求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更好地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发挥法律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立法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则主要依靠内心信念、自我约束、社会舆论等推动实施。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调整,法治和德治也成为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对于如何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科学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明确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集中体现。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立法体现道德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同时,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法律通过自身的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从而引领道德风尚。立法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为道德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例如,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严肃惩治歪曲丑化、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

五、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完善立法体制,深刻分析立法领域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体制是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配置及其相互关系,直接影响立法质量和效率与法治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立法体制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以立法体制为主轴,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立法体制优势,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十分必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相应明确其权限范围;同时就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授权、立法公开、听证论证评估等相关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出台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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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