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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开创人大监督新局面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3:47 | 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大监督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这一过程直接涉及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涉及如何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各个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所以,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大监督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才能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把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

坚持党的领导,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中汲取强大精神动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系统全面、逻辑严密、内涵丰富、内在统一的科学理论体系,为人大深入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人大监督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

坚持党的领导,要紧紧围绕保障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来谋划和安排,做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当前,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到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再到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为我们清晰指明了下一步人大监督的努力方向。

二、坚持人民性,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作为人大监督着力点

在我们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实际上意味着,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就是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也可以说,人民性是人大监督的基本属性。

人民通过人大监督来保证国家机构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就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正如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此,人大监督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作为人大监督着力点。

确定监督项目是人大监督的“头道工序”,要聚焦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把代表议案建议、群众反映意见、调研了解情况作为确定监督项目的基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执行得如何?“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对这些问题,百姓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监督过程中,要坚持开门监督、广纳民意、集中民智、问计于民,最大程度吸收原汁原味的百姓声音。在监督结果上,要坚持监督成效由人民来评价。步步深入、狠抓整改,让人大监督落地有声、杜绝“半拉子工程”,力求取得让人民满意的效果。说到底,我们要让人民群众从人大监督中收获更多实惠、看到更多效果,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让人民满意”。

三、坚持依法监督,让人大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都是法定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强调坚持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依法”二字贯穿人大监督工作全过程,成为近年来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依法监督”,既是对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也为下一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依法监督,要求人大既不能突破法定职责的边界,又不能让法定职责“休眠”。要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而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它们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为此,要依照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统筹运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和预算决算审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

依法监督,不仅要求人大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监督工作,还要求人大始终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开展监督。人大的执法检查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也不是行政机关的督察检查,而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须紧扣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开展检查。这就要求我们善于用法治思维,深入查找法律实施中带有普遍共性的突出问题,不能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不能把违法行为视为一般性的工作失误。在执法检查中,要对照法律条文一条一条地查,看法律规定落实了没有、法定职责履行了没有、法律责任追究了没有,要在执法检查报告中阐明法律条文的落实情况,体现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真正达到督促法律实施主体把法律执行到位、落到实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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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