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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原告胜诉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42:13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州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原告胜诉 2016年05月12日 10:59:33    来源:人民网

4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成(化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做出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2013年10月,已经在特岗教师岗位服务3年的李成,打算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续约,却被告知因为其被查出艾滋病,故体检不合格不能续约。多位法律人士证实,这是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首次胜诉。  

□事件

艾滋病感染者被迫离开讲台

李成今年33岁,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2010年9月,他考入黔东南州黎平县某中学成为特岗教师。按照县人社局相关政策,如果李成接下来的3年工作考核合格,便可以申请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李成说,他喜欢教师这个职业,总是对这份工作充满激情。他回忆,自己3年教学中的6个学期,他有5个学期都是超负荷带班。一般老师带两个班,而他一直都是带3个班,超过一般老师一半的工作量。正因为如此,在同一个教学环境中,李成的考核都保持在前列。

2013年10月,李成满怀期待和学校签订留任合同,但是却被县人社局告知,李成的体检不合格,李成不能和人社局续签合同。李成后来得知,所谓的体检不合格,是自己被查出了HIV呈阳性。李成成为了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014年6月,李成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要求黎平县人社局、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10月10日,这些请求被全部驳回。

10月24日,李成又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所涉人事争议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1月4日,李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2015年1月1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黎平县法院应予立案。于是,在2015年2月9日,黎平县法院立案重审此案。

□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未获支持

今年4月25日,黎平县法院做出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成的原合同期间是3年零1个月,每月工资标准是2800元。因此,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应该补偿李成9800元。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合同的共同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对于李成及其代理律师江小龙提出的,要求教科局继续聘用李成,并赔偿李成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在判决书中,对于科教局和人社局的行为是否对李成构成就业歧视,法院未予确认。

对于判决结果,李成表示,自己非常不满,虽然名义上自己胜诉了,但是工作还是丢了,实质上是败诉了。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但李成称不打算上诉。因为,常年的法律维权行为让他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江小龙说,尽管原告胜诉,但是法院判决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这是一个遗憾。“这表明法院仅仅把该案当成是一个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案件,根本没有考虑到歧视对人精神的伤害。”

□专家说法

法律上无专门反歧视法就业歧视案难确定歧视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等多位法律界人士证实,李成案是国内首例成功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此前的5个案例中,最佳的结果也只是当事人通过庭外调解拿到了4.5万元赔偿款。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说,就业歧视案之所以难以确认为歧视,是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对于歧视的确认,零散分布在各个法律中,有些干脆就没有法律依据可寻。

其次,是因为作为雇员的诉讼人往往难以拿到能够证明受歧视的证据。以前,用人单位往往还明确提出“只招男生”等歧视性的条件,但是,现在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把这些标准变成了隐性的。在国外成熟的反歧视法中,举证的责任大部分由雇主承担,雇主要主动拿出自己未歧视的证据。另外,就像李成一样,很多当事人在漫长的法律维权过程中中途放弃,因此维权结果也就流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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