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加入时间等,实行不合理的差异性交易价格、差异性标准和规则、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等,构成差别对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公平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制定格式条款,依法向消费者做出提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价格标错、缺货等理由拒绝发货的砍单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由于系统异常确有标错价格,导致履约显失公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纠错机制并给出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缩消费者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消费者保护组织请求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四、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消费者披露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关的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问询权和查询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更新公示;拟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约定,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予以公示。
五、 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画像并进行个性化推送,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权利,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二选一”等形式,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而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六、 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以及约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确保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应当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公示平台隐私政策,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被收集者的具体而且明确的授权同意。违反法律法规处理个人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八、 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
信用评价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对平台内经营者获得商业机会具有重大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提供评价途径,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批评权。除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或经证明的恶意评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评价进行干扰或删除。
九、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教育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权利。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数字能力,为消费者提供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参与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老年人等特殊类型的消费者能够以便利的方式获取相应的电子商务服务。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电商消保论坛
中国行为法学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研究会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