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用人的监督和问责,两者缺一不可,监督是问责的前提,问责是监督的延伸,但问责更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样,只要各级党组织和每名领导干部都把责任扛在肩上,严肃起来、认真起来,用人失察失误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选人用人风气就会清朗起来。因此,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必须明确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机制。
根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要求,就问责内容来说,包括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也必须追究问责。就问责对象来说,监督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的,主要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就问责形式来说,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纪律处分等。其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指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与此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