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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网络强国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24:35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科学总结和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治理领域正反两方面经验,紧密结合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创造性地提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智慧治理等社会治理模式。这些治理方式完全适用于网络治理。在这些治理方式中,依法治理是基本方式,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机制。坚持依法治理,就是要重视法治在网络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高网络治理水平和效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网络治理现代化。要坚决摒弃网络治理中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和行政思维,积极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构建全民尊法守法、风清气正、公正良善的网络社会。依法治理是提升网络治理能力的关键,是破解网络治理赤字的必由之路。当然,在网络治理实践中,要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治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党规、纪律等制度性规则和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非制度性规则,更好地规范行为、调节关系、化解矛盾、激发动能,使网络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

  第三,为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加强数字经济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国内外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表明,数字经济是网络强国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标志,一个国家是不是网络强国,首先看数字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赋能程度和促进作用。2021年,全球47个国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8.1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达到45.0%。截至2022年7月,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45.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最有增长力和引领力的经济形态,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引擎。但是,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治瓶颈。例如,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强大动能,但是,当下数据的法律定义模糊不清、数据侵权难以追责、数据流动受到各种不尽合理甚至不够合法的制约、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远未形成国际共识等,这就迫切需要加大数据问题的法学研究,为推动数据立法立论建言。再如,数字经济领域垄断现象严重,数字经济企业合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数字经济企业资本野蛮增长,等等。这就急需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促进数字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健全数字经济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制度,加强维护公平竞争的执法和司法。还要依法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合作,广泛凝聚法治共识,创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良好环境。

  第四,以良法善治促进网络文明。网络文明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网络文明是一个综合概念。最低限度的标准是网络空间作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应当是天朗气清、生态良好,而不是乌烟瘴气、生态恶化,因为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

  更高层面的网络文明标准则是民主、人权、正义等。网络强国必然是网络民主、网络人权、网络正义有机融合的网络空间。网络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态,是人民民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民主不可缺少的实现形式。例如,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整体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后,又分单元多次进行审议,并对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先后7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各方面意见90余万条。2022年,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开展网络征求意见,听取全社会意见建议,活动得到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累计收到网民建言超过854.2万条,为党的二十大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次生动体现。

  网络(数字)人权是最具代表性的新兴人权。早在1997年,著名学者罗伯特·B.·格尔曼(Robert B. Gelman)就基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网络空间人权”概念及其基本内容。2014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用户人权指南》,以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权利和自由为宗旨,列举了互联网用户的一系列网络权利。我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网络人权和权利保护,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民法典》编纂中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在人格权编设立专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电子商务法》等,加强对网络权利和数字人权等新兴权利保护。此外,在《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都强化了对网络、数字领域公民权利的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我们将进一步通过立法保护公民隐私安全,充分尊重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等权利,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保障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不得损害个人合法数据权益,不得以窃取、篡改、泄露等方式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

  网络正义,亦即通常所说的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网络空间的具体体现,是正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正义是网络文明的根基。促进网络文明,就要依法填平网络数字鸿沟、杜绝网络数字歧视、破解网络治理赤字。要坚持公平性、普惠性和包容性,切实保护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共享网络科技带来的益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在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和帮助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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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