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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公开信息用户须尊重版权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36:00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公开信息用户须尊重版权 2015年10月09日 11:32:23    来源:法制网

自明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

近日,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此外,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根据不同访问权限设定相应收费标准。

汽车生产者应在今年年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等,并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自《办法》实施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

《办法》明确,若汽车生产者未及时备案、如期更新汽车生产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目录和要求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未按照规定方式、途径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或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

《办法》规定,各类维修经营者应安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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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