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大法官在密苏里州诉霍兰案判决中写道:“在解释像美国宪法这样的宪法性法律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立法者已经创造了一种生命体,即使最具天才的国父们,也不可能完全预见它的生长与发展过程。国父们只要意识到或者希望他们已经创造了某种有机体就足矣。”
在霍姆斯眼中,宪法并非僵死的法律条文,而是活着的生命体,是不断生长的有机体。
法律与正义,法官如果忠诚地适用法律,能够永远实现正义吗?对此,法律实证主义的鼻祖,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的回答是肯定的。霍布斯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法律就是衡量正义的唯一标准,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正义。
如果真如霍布斯所说的,正义就是合法律性,法律就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正义的唯一标准,这样的情况,也只有在德沃金笔下的英雄式法官赫拉克勒斯那里才有可能出现。赫拉克勒斯在审理他的第一个案件之前,就先构建出一套毫无漏洞、完美无缺、经久合用的理论。通过运用这套理论,他能够裁决形而上学、认识论以及伦理学中所有未决的问题,还有包括政治之道德性在内的道德问题;他能够判定有关正义与公平的一切问题;他可以将现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将来出现的所有问题,统统编织进一个无所不包的知识体系之中。当新的案件发生,他已是有备而来的了。
(三)
显而易见,像赫拉克勒斯那样的英雄式法官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大社会中,人类的智慧永远不可能预先设计出一套无所不包、完整无缺的法律体系,以适用未来发生的所有案件。现实中,必然会出现法律缺位落后时法官如何服从法律实现正义的问题。
德沃金认为,在一些情况下,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必须被正义所超越。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已成为束缚社会向前发展的障碍,且多数社会成员现在都认为再严格适用旧有的法律规范会产生非常不公正的结果时,法官可以根据更为抽象的法律原则来裁判案件。
如果将法律比喻成生命体,不断地吸收时间之流所带来的新的营养和水分,那么法官的日常工作确实只是适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只是,法官不是作为一个只会适用法律的僵硬的法条主义者而存在。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决案件时,需要从现实出发,认真思考立法意图和判决后果,并根据新出现的生活事实,不断地涂抹规则、修剪规则、更新规则。
在弥补规则缺陷的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提醒道:“当法官们应招就现存规则应如何延伸或如何限制而发言时,他们一定要让社会福利来确定路径,确定其方向和其距离。……不要轻易牺牲确定性、统一性、秩序和连贯性。”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