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成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设公司“官方”网站,组建QQ群,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的不法经历,并声称在该公司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500余名考生信以为真,在每门考试交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后,该团伙在全国各地招募替考“枪手”,并专门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期待“大干一场”。
然而,他们的这一切不法行为,早已被警方所掌握。2015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警方破获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这是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侦办的最大规模“助考”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25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等26人以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9个月缓刑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季某、李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的相关活动。
作弊团伙开公司设网站头目赴各地招募“枪手”
被告人何某曾有过非法“助考”前科,后来开了一家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这个网站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经历,声称在这里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
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为牟利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亳州、云南昆明、山东临沂、山东东营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2015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被南通警方一举捣毁,此案一度轰动全国。
警方实地调查后发现,何某通过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QQ群,策划与“助考”机构人员合作,准备在当年9月进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大干一场”,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
其间,何某频繁流窜于国内多个省市,寻找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题来源,最终在湖北武汉与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山东日照的周某、江苏苏州的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还赴山东日照和周某等商量组织“枪手”答题一事。
数十个下线代理负责招生每门考试收费最高数万元
考试作弊活动大多是通过下级代理“招生”,因此,何某掌握着数十个下线代理,其手下严某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
为考试作弊需要,何某还将网购所得的近200套米粒耳机和线圈,交由他人进行加工,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答案。
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15年9月16日,南通警方抽调100余名警力组成8个抓捕组,分赴湖北、山东、安徽等地开展工作。专案组决定在“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集中收网,9月20日8时45分,警方统一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试题,并使用作弊的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该案27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无论是直接获取试卷的被告人,还是答题人以及答案传输者,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组织百余考生作弊牟利法官释法详解缘何重判
据该案承办法官曹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曹彬介绍说。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生效,社会强烈呼吁的考试作弊首次被纳入刑法。据曹彬介绍,此次立法首要处罚的是组织作弊,而所谓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刑九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