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沿滩区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5月2日至2013年月13日期间,某公司先后几次把公司的工程发包给黄某,黄某按照约定完成了所有的施工义务,所有工程通过了公司的验收,也交付其使用,并进行了结算。但公司未按结算清单支付工程款,导致黄某没有钱支付民工工资,于是多次向公司催收,公司向黄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但是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于是黄某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沿滩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建设工程施工事实明确,工程款金额双方均无异议,为避免双方关系恶化,成功化解此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时,黄某称公司尚欠工程款未支付,而且自己急需这笔钱支付民工的工资,公司也承认黄某所说货款金额,并表示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形势不好,现在手上没有那么多钱,同时表明自己会在一个月内支付一半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在半年之内还清,希望黄某谅解。通过诉说和劝解,双方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想法及现实困难,公司也向黄某表示自己未支付货款的愧疚,黄某也理解公司的实际困难,双方都摒弃前嫌,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纷争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