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曾在何军处租赁建筑设备。由于未按期支付租赁费,何军将王勇告上法庭。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勇立即支付何军建筑设备租赁款7.5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勇未履行。何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
此后几天内,王勇以法院执行为由,从在建的工程发包方申请支取工程款。10月13日,王勇争取到10万元工程款,并通知何军前去领取。然而,何军到达工地后,王勇却以全部资金已发放给了民工为由,未予兑现。
10月16日,被执行人王勇再次以法院执行为由从工程发包方取得工程款14万元。发包方明确表示,其中7.5万元元用于支付申请人何军的租赁费。
执行法官在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王勇工地,要求立即履行本案义务。王勇表示该款已全部用于支付其它欠款,并称何军先前在催要欠款过程中,阻挠工地施工,造成极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鉴于王勇提出无理要求,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苍溪法院依法决定对王勇拘留15日并处罚款1万元。
拘留所内的王勇方知法律的威严,筹措资金履行了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