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6月起,《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供水条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施行,聚焦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6月起实施
明确疲劳驾驶标准,准确认定事故原因
本报记者 张天培
驾驶人在身体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处于疲劳状态,认定较为困难。
为此,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该标准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起草负责人介绍,“标准规定,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以及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对客运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出租车和网约车?针对这一问题,负责人表示,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的这两种情形,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等,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
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有没有特别规定?负责人介绍,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标准还规定,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若出现监测设备显示多次闭眼、打哈欠、视线偏离,或生活轨迹显示存在连续熬夜、高强度劳作等情形,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供水条例》对保障农村规模化供水作出细致规定
强化监管,细化各类违法行为罚款幅度
本报记者 王 浩
《供水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供水条例》在原《城市供水条例》的基础上,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并明确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供水条例》对保障农村供水水质、规范供水经营和服务、加强设施管理和保护、应急管理与处置等作出细致详尽规定,比如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地区供水应急预案,统筹供水应急物资储备与调度。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陈大勇介绍,《供水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法责任体系,新增了调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拓展了供水单位违法服务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未依法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水质检测结果等信息的罚则,细化了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将有力提升监管质效。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邬晓梅表示,《供水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供水工作重大问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司长倪文进介绍,当前全国未通自来水的农村主要分布在牧区、山区、高寒高海拔和偏远地区,主要由小散供水工程供水,这是农村供水薄弱环节。下一步,水利部将持续扩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供水范围,力争2030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现有小散供水人口的大部分用上自来水。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填补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细化规则空白
将“数据”“算法”等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本报记者 林丽鹂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是维护企业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关键核心,是支撑产业安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石。”
《规定》填补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细化规则的空白。《规定》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细化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侵权行为类型及行政保护程序,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各类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指引。
《规定》针对数字时代的适配性更强。随着数字经济深度发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数字资产成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电子侵入、远程爬取等新型侵权行为频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介绍,新规明确将“数据”“算法”等纳入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全面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精准覆盖数字时代新型侵权手段;明确电子侵入、越权接触、非法传输、私自下载、超权限使用等数字化行为,属于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