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坚持惩罚的谦抑与威慑并重。一方面,如情节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引入“认错认罚从宽”、当事人和解等柔性措施,也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又一个重要体现,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诸多违法行为的构成附加了预防性条件,如“不听劝阻”的,才构成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另一方面,突破现行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对于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增强对二次以上违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增设“免受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社会公共道德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树立起一道屏障,与民法、刑法相关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鼓励、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公民见义勇为的法律体系,共同构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保护合法权益是公民的权利,鼓励反抗不法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从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见义勇为。
四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新型危害行为。增设了一些突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有损英雄烈士保护、高空抛物、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无人机“黑飞”、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学生欺凌、组织、非法使用窃听装置、脱逃、违法出售危险动物等均是近些年出现的较多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次立法广泛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范领域中,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惩戒作用,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公众期待的担当。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强化了多方职能
一是通过程序规范强化监督,如强调办案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审查执法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提供直观、客观的证据材料。二是通过审查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统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三是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监督。如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范围扩大,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收缴、追缴决定,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对二十年来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的系统总结,更是对数字时代新风险、民生领域新关切的精准回应。唯有执法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职,全社会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让纸面上的条文转化为守护平安的坚实屏障,让公平正义的光辉照亮社会每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