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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应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12-24 14:51:09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12-24 14:51:09 来源:新华网

  第三,国家对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实行管控。戒毒条例第7条第二款中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43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毒法第52条和第70条、戒毒条例第7条第一款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作了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个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发布或者对外提供。媒体在报道、宣传戒毒工作时,对涉及戒毒吸毒人员的内容,都需要作非个性化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一个完善。

  最后,借此机会,感谢媒体、网友和社会各方面对国家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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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