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金监管。各地要根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等制度规定,严格按时限分解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合理调度库款,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对预算下达不及时、未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等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坚决防止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的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真正把资金用到耕地上。
(八)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及时完工并组织竣工验收。严格验收环节质量控制,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程序,将是否符合项目设计要求、能否有效提升旱涝保收能力和粮食产能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后,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九)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国家和省级开展常态化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督查、审计、农民群众和媒体监督,用好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电话、“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等监督手段。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强化全流程监管。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引导从业主体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服务和自律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推动健全农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四、运营管护
(十)运营管护主体。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一)运营管护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十二)保护利用。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
五、政策协同
(十三)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完善补划、调整程序。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因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前后项目区内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确需少量减少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并由其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加强信息共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十四)水资源配套。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定地,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科学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水源工程建设,强化田间工程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配套。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农田灌溉排涝能力。
(十五)资金投入。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省级政府承担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允许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投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田建设。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运营管护经费。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