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孙延平,中共党员,泰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通警察支队。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21.李栋,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2.周生军,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3.米厚章,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梯门镇党委书记,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4.乔强,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5.史鑫,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6.徐立勇,中共党员,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27.马焕军,中共党员,东平县委书记。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1家):
对东原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东平县委、县政府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泰安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泰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泰安市要组织东平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