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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算“劳动者” 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10-30 09:29:25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10-30 09:29:25 来源:新华网

  他呼吁,根据法律规定尽快出台配套制度,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就业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在他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特别是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他们在工作中的基本权益。

  “这意味着,原来定位成劳务关系的超龄劳动者,从相关法律实施之日起正式被纳入劳动保障体系,受劳动法律调整。也就是说,虽然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构成典型的劳动关系,但通过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他们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群体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王天玉说。

  娄宇建议,下一步要在各立法层面予以衔接配合,应该适时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和细化劳动保障基本权益的类别,各地也可以根据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劳动者分布情况进行立法。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把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记者 陈磊 张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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